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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联考】公安专业科目疑问解答,你会吗?(一)
2021-11-11 03:56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联考】公安专业科目疑问解答,你会吗?(一)

1向治安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直接开除吗

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根据此规定,需要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才给予开除处分,而治安违法嫌疑人违反的法律规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根据法条的理解,不宜将犯罪嫌疑人扩大理解为包含治安违法嫌疑人,故此条不适用向治安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

2治安案件中,传唤的依据需要不需要告知被传唤人家属,还是只要把原因和处所告知家属就行了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根据上述规定,告知被传唤人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家属原因和处所。

3开枪造成人员伤亡之后,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检察院还是监察委

答: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属于现行有效的法规,而检察院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此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而非监察委员会。

4请问对于家庭暴力警情,民警出警后要不要传唤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可以处理吗

答:首先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家暴警情处置在公安联考中也会经常涉及。其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16条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现场可以进行调解的,可以现场予以调解。如果确实有伤情,现场调解不成的,可以将加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询问查证。

5请问公安机关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还是必须告知当事人自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当事人自己去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两种情况下,公安等机关可以代为申请,①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请问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是一个措施吗属于什么种类行政措施还有暂扣驾驶证属于什么种类行政措施

答:这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暂扣驾驶证属于什么样的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公法[2010]484号),责令停业整顿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属于可以独立适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暂扣驾驶证均属于行政处罚。

7可以总结民法的易考知识点吗

答:民法典相关知识点之前多次发过,在考前预测里面也重点予以预测,请后台回复“我最棒”获取考前预测,里面有相关的知识点。这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暂扣驾驶证属于什么样的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公法[2010]484号),责令停业整顿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属于可以独立适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暂扣驾驶证均属于行政处罚。

8面对谣言,调查事实后,是先公布还是先处罚人员

答:面对谣言,需要及时查清事实,及时公布消息回应社会关切,至于先公布还是先处罚,规范未作规定,实践通常做法需要先进行处罚,再对外公布消息,因为处罚内容也是公布的内容之一,比如经常看到涉疫的一些警情通报,已对某人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这里就是先进行处罚再对外公布消息。

9请问,对于治安调解完毕,且当事人履行了赔偿协议,事后受害人反悔,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此时,公安机关能不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结案。当事人不服该调解协议,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引起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本身就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告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仅限于引起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

10哪些鉴定需要计入办案时限

答:这个问题分为刑事和行政,在刑事诉讼中,只有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时限,其他鉴定均计入办案时限。在行政案件中,所有的鉴定均不计入办案时限。

11询问笔录是书证吗治安管理处罚中,检查必须有见证人吗

答:作为马上就要上考场的问出这个问题,小编对你还是比较担忧的,连最基本的证据分类都没有弄清楚,当然不是打击,是希望能够对自己有个清醒的认识,脚踏实地,实事求是。

第一个问题:以行政案件为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那属于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询问证人或者被侵害人制作的《询问笔录》,那属于被侵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第二个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条第2款规定: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根据此规定,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二者有一个在场即可。当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检查笔录需要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字。这里的规定和《程序规定》有所冲突,但根据立法精神,检查时,如果被检查人在场,有被检查人全程见证、监督,也就没有必要使用见证人,如果被检查人不在现场,那么邀请见证人全程见证是必要的措施,所以小编个人倾向于二者属于择一的关系。

12考前预测中,①关于滞纳金的相关预测②关于边警的成立日期

答:第一个问题:关于滞纳金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或者的关系,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只规定了加处罚款,所以可能会造成一定误解。主要目的还是希望大家记住每日加处罚款3%的标准,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罚款总额,并学会计算加处的费用。

第二个问题,延安市警察队,也就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于1938年5月成立,在此予以更正。此外,部分人手中可能是最先发出的一份考前预测,对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性质存在笔误,其性质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希望看到的童鞋予以更正。

13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会考查吗需要按照最新版的来做题吗

答:这个问题谈谈小编的一点个人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的内容较多,但是其于3月1日才生效,且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时,应该已经出题完毕,所以考查的概率较小,做题建议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作答,而非未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14个人奖励、集体奖励的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分别由谁授予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最新版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6年1月1日实施)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五条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六条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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