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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联考】公安专业科目疑问解答,你会吗?(二)
2021-11-12 03:57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联考】公安专业科目疑问解答,你会吗?(二)

15行政复议这块儿可以讲一下吗,复议机关这块儿很乱

答:可以看下面的图片

 

16派出所作出的决定种类越权,诉讼告派出所还是所属公安机关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第20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派出所种类越权,行政诉讼被告为派出所。

17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成年后能否考公务员或者考警察

答:第一,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根据上述两条,该未成年人不会受到司法的追溯,也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单纯就此条件而言,不属于《人民警察法》或《公务员法》的禁止条件。

18毒品在现场是扣押还是收缴

答:这个问题小编的建议是扣押,现场查获毒品。不能证明其他违法行为,至少有一个兜底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涉嫌治安违法,需要作为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应当予以扣押,收缴是作出处罚决定时,采取的法律措施。另,毒品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也不存在当场收缴的问题。

19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政审的问题,是否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就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答: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9条之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被考查对象家庭成员具有上述(一)至(三)条情形,不得确定为拟录人员。第(四)项属于兜底条款,不用在意。也就是说,不是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就不得确定为拟录人员。

20如何区分紧急征用和优先使用

答:第一,紧急优先,使用前提是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紧急征用,使用前提是紧急处置暴力犯罪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

第二,紧急优先,对象是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或建筑物;紧急征用,对象是人员、物资、场所。

第三,紧急优先,主体是公安民警,紧急征用,主体是公安机关。

最后,根据小编对所有联考试卷进行研究,考试从来没有考查二者的区分,如果实在弄不清楚不用理会。

21开除团籍可以担任人民警察吗

答: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8条之规定: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考察人被开除团籍,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22一般会问作出某决定或行为的依据,感觉容易混淆人民警察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

答:这是个常考的知识点,考查对法条的熟悉程度,如果实在拿不准,一般选择《人民警察法》。

23现场抓嫖抓赌的,带回派出所可以带手铐吗

答:现场查获卖淫嫖娼或者赌博违法嫌疑人的,一般适用口头传唤,而口头传唤是不需要使用手铐的,如果拒绝接受传唤,口头传唤转化成强制传唤,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手铐。

实践中,如果违法嫌疑人存在自伤自残等行为,也是可以使用手铐,故能不能使用手铐,需要依据下面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4执行公务时开枪误伤群众,进行赔偿还是补偿

答: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受伤的,应当予以补偿。

251月1日违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拘留五日,拘留期限是1月1日至1月6日还是1月2日至1月6日处罚决定书如何填写

答: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容易比较常用的问题。上述这个问题,处罚决定书上需要载明拘留的起至时间,规范填写为1月1日至1月6日,因为拘留的第二日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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