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公安专业知识必考、人民警察佩带枪支知识点、辩护律师的权利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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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实践宗旨的要求
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要是通过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和神圣职责来体现的。因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社会和服务人民就是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
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做到:
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公安机关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中的巨大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2.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我们每做一项工作,都要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3.认真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要在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高质量地做好本职工作。
4.提高服务质量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努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积极进取,与时俱进,努力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改善服务态度,扩大服务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此,公安机关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对执法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估,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促进公安机关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力量,只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才能切实把公安机关的宗旨落到实处。为此,公安机关要大力推进警务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
【公安知识】人民警察佩带枪支知识点汇总
佩带枪支时应遵守的规定
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
(二)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三)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
(四)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使用枪支
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持枪戒备和鸣枪警告的情形
1、人民警察判断可能发生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持枪戒备,采取相应的戒备状态,并将枪口指向安全方向。
2、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
出枪警示的情形
人民警察发现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进行出枪警示,迅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将枪口指向犯罪行为人。同时,命令犯罪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并口头警告其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出枪警示时,应当子弹上膛,打开保险,抠压枪支扳机的手指置于扳机护圈外,与犯罪行为人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枪支走火或者被抢。
开枪射击的情形
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法律知识】辩护律师的权利知识点,备考干货
在省考或者国考的考试中,有专业知识考试,比如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专业考试涉及面比较广,有法律、公安基础知识、业务能力等。在公安基础知识中,我们会经常遇见这样的现象,公安机关抓捕了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说,我要求会见我的律师,有任何问题可以和我的律师谈,那么到底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呢?
第一:提供帮助权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四:申请调取证据权
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六:保密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七:申诉控告权
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多选题】某日中午,张某在某学校附近拦截并持刀威胁一中学生李某交出身上的手机(价值1200元),张某拿走李某的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此过程刚好被王某(16周岁)及其父亲逛街时亲眼目睹。张某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其身上搜出李某被抢的手机和张某本人的一张身份证(可知张某案发时年龄为15周岁),张某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张某父亲声称儿子的真实年龄未满14周岁,不应该负有刑事责任,张某父亲委托的律师在张某被拘留后的第二日,即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确认张某未满14岁,依法将张某释放。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时,享有的权利是( )。
A.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张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时不被监听
【答案】BD。本题考查刑事执法依据。
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本题侦查阶段不可以让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正确答案为BD。
【单选题】张某因涉嫌贩卖15克海洛因被立案侦查,他想为自己请一名辩护律师,但是不清楚辩护律师可以为自己提供哪些法律服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张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理申诉、控告
B.辩护律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可以同在押的张某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D.辩护律师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向有关证人收集张某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答案】D。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所以,A项正确。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B项正确。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可以直接调查取证。D项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