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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知识】:执法常识: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公安机关采取带离强制措施适用法律规范合集
2021-11-22 02:31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知识】执法常识: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公安机关采取带离强制措施适用法律规范合集

【公安知识】执法常识: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

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一项日常的执法活动。

哪些情况下可以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可见,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拒绝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在执法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

比如,对于实施现场管制时不配合人民警察执法的,可以带离现场。又如,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再如,对于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处置方法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2、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

3、若执法对象拒不出示身份证件,应告知其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4、如果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示居住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请其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查验。

5、对拒绝查验身份,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6、对实行现场管制时拒绝查验身份的,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7、公民如果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10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多选题】检查过程中,民警小廖发现牌照为某省AGH111的机动车有违法嫌疑,引导其驶入人员、物品检查区,检查后未发现违禁物品,遂对乘客张某的身份进行查验。下列查验做法正确的有:()

A要求张某出示身份证

B让张某自述本人身份,并留意其反应

C使用居民身份证核查仪对张某进行人证比对

D若张某拒不出示身份证,应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解析ABCD本题考查公安勤务能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九条规定:“第九条: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第十一条规定:“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A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九条规定:“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B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九条规定:“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C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九条规定:“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D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故正确答案为ABCD。

 

【公安知识】公安机关采取带离强制措施适用法律规范合集

强行带离现场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人进行劝离无效后所采取的强行带离的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相对人可以适用强行带离现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有: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6年3月1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财产的。

0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二条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0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0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0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0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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