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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知识学习
2021-12-16 09:20
来源:政华教育

处警知识学习

对于自首的处置?

【操作规程】

1.接受自首。

2.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并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3.将讯问笔录向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4.对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提供人签名。

5.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6.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

7.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8.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9.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视情况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注意事项】

1.讯问笔录除了解犯罪事实以外,还需记录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经过。

2.自首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

3.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经确认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一般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记录在案,并采取相应的追逃措施。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

依据三: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7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

依据五: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1款)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判明现场情况,疏散围观群众,设立警戒带隔离现场。

2.采取适当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尽力化解暴力倾向。

3.对暴力倾向无法化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4.对正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或者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民警威胁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

5.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6.对被制服的精神病人,依法报请所属区县公安机关批准,送指定的康复医院收治。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尽量采取迎合哄骗、亲情感化等各种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要有针对性地采用理解、同情、称赞甚至哄骗等方式,缓解其紧张心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法找到患者的亲朋好友,由他们实施劝导,促使其放下凶器。

2.对现场处置有困难,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请求派人支援。

3.在处置过程中,民警要注意自身安全。

4.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告知受害人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请求赔偿。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

依据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1、2、3款)

依据三: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

依据四: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1款7项)

依据五: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第8条1款)

依据六: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第9条1款6、13项)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自杀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到达现场后,尽快判明气体来源,以及现场还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

2.及时疏散群众,划定警戒范围。

3.设法关闭气体总阀,并请求消防、天然气等专业处置队到场处置。

4.在不刺激当事人的前提下,采取用竹竿、木棍等推开门、窗等相对安全的方式,稀释室内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

5.选择室外安全站位积极劝说。

6.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入室救人。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开门开窗应充分考虑是否可能引起火花,严禁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金属物操作。

2.先期处置民警没有安全保障,不得进入室内,不得进入中心现场。

3.现场禁止使用手机等易引起火花、燃烧的电器、物品。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处置高空坠物伤人事故的法律依据相同。

 

非正常死亡尸体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及时出警,迅速到达尸体所在现场。

2.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有条件的,应对尸体进行遮掩保护。

3.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初步核查,寻找现场目击证人。

4.将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刑侦或交通、消防等职能部门派员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5.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尽量保持现场原始状态,不得触动现场上痕迹、物品、尸体。

2.现场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

1)了解、收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的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情况等;

2)现场可疑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等现场情况和线索。

3.长江干线无名尸体处置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负责;群众向地方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先期受理并通知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处理。

4.发现外国人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需要对外国人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由市局刑警总队负责。

5.对已经查明死因的尸体,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依据二: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

依据三:

县级公安机关刑侦、治安、交管、消防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负责承办的未知名尸体信息的搜集、填写、撤消和查询比对等工作。(《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第12条)

依据四:

长江干线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负责。沿线公安机关予以支持和配合。(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长江干线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的通知》)

依据五:

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

依据六:

外国人因刑事案件、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事故死亡的,由市局刑警总队负责勘验现场及尸检工作,当地公安机关会同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刑警总队及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共同处理善后事宜。[《重庆市公安机关处理涉外案(事)件工作规定(试行)》第44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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