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必背考点
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
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
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
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
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
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
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
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继续盘问的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
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戒严执行权(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戒严期间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
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一长领导工作。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组织实施领导决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工作公安指挥工作,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统一协调,调度具体指挥、接受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
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专业工作:刑事司法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工作{隐蔽性、尖锐性、长期性、复杂性、刑事侦查工作、刑事强制工作、羁押工作、执行刑罚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安保卫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门系统、(主要是指铁路系统、交通航运系统、民用航空系统、森林系统)监管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警卫工作(住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现场警卫)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包括公安民警学校教育和在职教育)。
公安科研包括: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科学的研究。
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信息保障。
9.公安专业工作特点:
复杂性、危险性、艰苦性、易腐蚀性。
10.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基本领导。
公安机关服从党的领导是基本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11.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途径:
政治、思想、组织、决策、法制领导。
12.正确处理党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党政分开、彼此保证、互相结合、全面强化的原则。
13.一切为了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
一切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公安工作具有社会性和群众性、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14.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一先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一先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先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一先标准。
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打击:
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防范: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
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
管理:是重要手段。
建设:是关键环节。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建立法律、规章、制度)。
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16.巡警的建立与工作是公安工作由静态走向动态的管理新举措。
主要负责:维护辖区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交通秩序、劝解制止民事纠纷、为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
17.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民主职能、专政职能。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
18.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的比较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
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比较高标准。
19.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
20.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1.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
短期有期徒刑(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执行
22.刑事强制权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不包括决定逮捕)
23.人民警察的回避有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4.打击与保护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
25.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中。
26.公安业务工作所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主导方面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这种结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
27.公安政策的作用:
指导、规范、调整作用。
28.五项基本公安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
是我党根据历史经验提出来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具体应坚持“稳、准、狠”。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有效刑事政策。
应注意:在惩办的前提下讲宽大、要争取多数从宽、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依法从重依照《刑法》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罚。依法从快依照《刑事诉讼法》在审理案件时限内迅速审结案件。
重证据严禁逼供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
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是:以教为主,寓教与罚、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29.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他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30.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与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与公开性。
3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32.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侦查措施: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传唤时间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在侦查机关一先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制作笔录。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勘验检查:勘察现场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看查证》,必要时请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人身检查: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而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或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侦查实验: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行为。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搜查时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进行。不用《搜查证》可以搜查的情形(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扣押物证书证:现场勘查中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扣押的无证书证,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
鉴定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的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拘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
(2)取保候审: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人符合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有固定收入和住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循(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的人及聘请律师以外的人。
(4)拘留: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被拘留的人,经审查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3.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
执法活动的强制性、执法手段的多样性、执法范围广泛性。
34.公安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暂扣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35.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
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
适用的主体: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6.治安管理处罚所坚持的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7.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38.违反治安管理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情节轻微性、应受处罚性。
39.违反治安管理构成的要件:
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要件(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就不能成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观要件(故意:是希望放纵发生;过失:疏忽大意轻信避免)。
40.治安管理处罚中不同对象所承担的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41.治安管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42.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对报案人举证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3.违反治安管理追究的实效:
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4.劳动教养:
1年至3年从作出劳动教养之日其计算,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
45.不执行劳动教养的情形:
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严重患病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尚失劳动能力者。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犯罪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
46.收容教育:
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的。期限6个月至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延长比较长不得超过2年。
47.强制戒毒:
期限3个月至6个月,延长比较长不超过1年。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
工作内容:治疗、管理、保护、组织劳动、教育。
48.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范围:
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49.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50.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按监督主体分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1)外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2)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3)按监督时间分类事前监督:具有预防作用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事后监督、具有救济作用监督;(4)按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①直接监督: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②间接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