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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知识】如何区分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
2022-02-08 07:19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知识】如何区分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

概述辨析

当场处罚:

是指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直接由执行人员当场对违法人员作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什么处罚的决定。

当场收缴:

是指对违法人员处以罚款的情况下,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由执行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而不需被处罚人员再去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处罚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近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上位法《行政处罚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场收缴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当场处罚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①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满足当场发现,事后发现的就不算;发现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②需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

③符合当场处罚的权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④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当场收缴的条件:

1.依照当场处罚程序作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的条件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场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根据当场收缴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是可以当场收缴不是应当当场收缴。

②情形(一),需要学会断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按照理解,罚款数额超过50元的不得当场收缴),其次,最重要的,被处罚人对没有异议,如果存在异议,那么也不能当场收缴。

③情形(二),不需要被处罚人无异议;仅适用于当场处罚。

④情形(三),处罚地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条件是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需要经过被处罚人提出。注意这里罚款就没有数额限制了。

⑤被处罚人没有异议、被处罚人提出只要口头提出即可,不需要写书面的申请书,办案民警记录在案,被处罚人签字或者按手印确认即可,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字按手印,那么就不能适用当场收缴。

注:《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殊的行政处罚法律。当《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对行政处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公安部:严格落实2名以上民警实施处罚——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要点提示

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相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应当以行政处罚法为准。严格落实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要求,办案人民警察要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办案。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公法制〔2021〕2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贯彻实施工作。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公安行政处罚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法治公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切实把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打击违法和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大力提升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帮助广大民警尽快熟悉掌握、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要于2022年6月前完成。要突出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的培训,提升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正确有效运用行政处罚法的能力。要突出实战实用,结合全警实战大练兵,针对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以案释法、旁听庭审等实战练兵活动,促进法律学习与实战实用的有机融合。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干部轮训、晋职晋衔等学习和考核内容,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学习培训。要紧密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社会法治意识,引导各方面监督公安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一事不再罚”、部门间执法协助、行刑衔接、委托实施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职。着眼于提高执法效能和便民利民,完善有关联合检查、调查机制,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共享,配合推进行刑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合理设定罚款数额,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加码”或者“放水”;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论证。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评选和推广优秀执法制度工作,提高执法制度建设质量和效率,推进行政处罚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及时按程序请示。

四、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修改完善,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相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应当以行政处罚法为准。

(一)深化受立案改革。针对推诿、拖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执法源头监督管理,健全接报案登记、审核和监督制度。对群众报案,凡属于公安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律及时立案调查,严格遵守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规定,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告知当事人,且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法新纳入听证范围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关闭”等处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请其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上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界定参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完善听证操作规范,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稳步实施电子送达,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也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要求,办案人民警察要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办案。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要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严格落实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管理要求,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五)做好办案信息系统和法律文书的配套衔接。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内容和条文序号的变化,及时组织调整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明确填写要求,确保基层办案单位和民警依法规范使用。

五、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坚持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能“只罚不教”“重罚轻教”。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刀切处罚”或者“一律顶格处罚”。通过探索制定包容免罚清单等方式,重点强化对不予处罚的适用和指导。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公开要求,以公开促公正。行政处罚依据、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委托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说理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讲究方式方法,理性文明执法,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真正叫人心服口服。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关爱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积极争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执法过度、粗暴执法等问题激化矛盾,引发负面舆情事件和不稳定事端。

(四)优化办案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要落实违法所得退赔要求,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及时向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发还相关财物;当事人主动退赔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一步落实行政案件调解、和解制度,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不断提高办案质效,做到案结事了。

(五)防范执法风险。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在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过罚相当。

六、整治突出执法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契机,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全面梳理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行政执法问题和薄弱环节,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开刀,下大力气集中整治不依法如实立案,压案不查,“一刀切”处罚或者过罚不相当,选择性、逐利执法,违规异地执法,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执法突出问题,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规范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行为,以整风的精神和自我革命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规范。要着眼于防范、纠正执法问题,深入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部法制局。

公安部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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