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18连涨”几无悬念
日前,地方两会陆续落下帷幕,记者梳理发现,多个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专家表示,养老金“18连涨”几无悬念。此外,为缓解养老金的收支压力,加快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尽快落地个人养老金制度迫在眉睫。
今年养老金涨幅约为3%
据记者了解,2022年多个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适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规划,例如:河北省明确要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河南省表示“适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兜牢民生底线”;吉林省、陕西省也明确提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与此同时,1月21日,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适度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启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建立地方财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合理调剂基金余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业内专家认为,2022年养老金上调窗口已开启。事实上,截至2021年,我国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实现“17连涨”。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上涨幅度均为5%,2021年上涨幅度调整为4.5%。
“近几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上调幅度呈下降趋势,今年养老金涨幅约为3%。”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是受社保基金收入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职工养老金人均水平为每月3000元左右,基数已经较高,占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约60%左右。
“退休人员有权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同时,养老金上调是对抗通胀的必要措施。因此,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继续上调,养老金上调幅度应至少不低于CPI上涨幅度。”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记者如是说。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研报显示,截至2021年,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17年上涨。然而按照2020年平均工资8115元/月计算,缴费工资为8115元,从22岁大学毕业工作到60岁退休,养老金收入3084元/月,替代率为38%。这仍略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55%)。
养老金第三支柱迎大扩容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并要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冲击,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大规模发展可能受限的情况下,‘第三支柱’相关制度的落实和快速推进刻不容缓。”中国文化管理协会乡村振兴建设委员会副秘书长袁帅对记者如是说。
在“十四五”规划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愿景与举措后,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迅速做出响应,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2021年12月1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会议强调,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完善制度设计,合理划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养老责任,为个人积累养老金提供制度保障。该文件具有推动、健全我国三支柱体系的重要指导作用,标志着“个人养老金新时代”即将开启。
此外,多地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等。
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状况如何?据了解,2018年我国先后试点了养老目标基金和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2021年9月份,银保监会又推出了养老理财产品。目前,个人养老金产品品种较为单一,市场选择余地不大,仍有较大市场空间。截至目前,养老目标基金资产净值约为1000亿元。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仅2亿多元,参保人数4.5万余人,需进一步加大发展力度。
董登新表示,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必须同时两手抓。首先,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理财观念,需要通过投资教育来引导家庭理财,加强对养老储蓄的重视,提高对个人养老金产品的重视;其次,应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产品研发和业务创新,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袁帅表示,个人养老金的蓬勃发展,既有赖于税收政策从力度和结构方面给予支持,也需相关机构提高产品研发能力和资管能力,做出更多探索,推出更加多样化和适老化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以满足公众的多元养老需求。
在养老金入市方面,董登新表示,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长期资金来源。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入市规模是既定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增长空间较小。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规模是不封顶的。当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在短期内无法快速扩面、扩容时,个人养老金有望超前发展,发挥更大的补充养老功能。”董登新分析道。
袁帅表示,随着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进一步发展,其与资本市场将形成相互促进的局面。我国资本市场中,长线、机构主导的投资资金较为缺乏,而养老金有望成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之一。第三支柱的发展,既能完善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也将助力资本市场发展。同时,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也将反哺第三支柱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养老金计算公式
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各省市并不相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针对,我们国家正式缴纳养老保险之前,已经参加了工作的人。这部分人大多是1992年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了。
一、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是这样:
基础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的地方使用的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的地方使用的是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由于从2019年开始,国家要求以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所以未来肯定会统一于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
缴费指数,有的是当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年的社会平均缴费基数。一般来讲,我们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都是在60%~300%之间浮动,所以缴费指数一般就是0.6~3。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由北京、四川等地过去最低缴费基数是40%,这是对一些个人和困难企业的照顾。国家已经明确进行统一到60%,北京市2019年7月1日开始上调到46%,2020年7月1日上调到52%,2021年7月1日上调到60%。
像天津等一些地区,缴纳社保时是以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为准,但是计算养老金时要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准。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比较低,这样就会造成60%的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实际上只有50%左右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这样计算出来的缴费指数就是0.5左右。
平均缴费指数,实际上就是每一个月缴费指数的平均值,10年平均指数是0.6,10年平均指数是1,20年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0.8。
缴费年限,实际上是具体到的月,每一个月都可以转化为0833年。
如果我们一直按照100%缴费基数缴费,待遇会非常简单。基础养老金就是每按照100%基数缴费一年,可以领取1%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如果是60%基数,结果是0.8%;如果是300%基数,结果是2%。
基础养老金兼具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通过计算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是这样:
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是根据国务院统一公布的计发月数表确定。从40岁到70岁都有对应的计发月数。40岁是233个月,50岁是195个月,55岁是170个月,60岁是139个月,70岁只有56个月。
个人账户的钱数是怎么形成的?实际上我们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进入个人账户的钱数就是缴费基数的8%,以前的时候有过11%的阶段。
个人账户的钱数,每年还会计算记账利息。从2016年开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国务院统一公布。在此之前有省和各统筹地区统一公布,曾经最低的时候只有一年期定期利率。2016年是8.31%,2017年是7.12%,2018年又达到了8.29%。
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不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但是它贯彻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则。
三、过渡性养老金,各省市并不相同。
十省市养老金计算公式
让我们看一下,以下10个省市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并指出过渡性养老金的不同。
山东省:依据鲁政发2006年92号文件确定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平均指数。
黑龙江省: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间成了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系数是1.2%。文件依据黑劳社发2004年67号文件。
四川省:过渡性养老金需要计算,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过渡系数是1.3%,计算时间是1995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川劳社发2006年17号文件。
云南省:计算年限是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系数1.4%。依据云政发2004年45号文件。
北京市:非常特殊,过渡性养老金分两段时间计发,1992年10月至1996年8月,1992年10月之前。过渡性系数1%。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湖南省:依据湘劳社政字2006年10号文件,过渡性系数1.3%。
湖北省:依据鄂劳和社文2006年169号文件。过渡性系数1.2%。
浙江省: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间是1997年底以前,过渡性系数是1.4%。依据浙江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用的是社平工资和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时间是1995年12月31日前,过渡系数1.3%。依据晋政发2006年32号文件。
安徽省:过渡性系数1.3%,计算时间以视同缴费年限为准,依据皖政2006年5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