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异地传唤、强制传唤的法律规定
公安民警实施“强制传唤”实务要点
一、实施“强制传唤”的主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
强制传唤是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被传唤人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嫌疑人提出的理由是否正当,实践中可由办案民警根据案件的情节、性质和一般的社会常识以及违法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判定。
2.“强制传唤”的范围?
截至目前,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公安机关实施“强制传唤”有明确规定,故公安机关办理其他类行政案件,不得实施“强制传唤”。
3.“强制传唤”的审批权限?
“强制传唤”应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4.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强制传唤”,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审批时可以使用书面审批文书,也可以由负责人在附卷的相关文书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签批。
5.实施“强制传唤”,如何对当事人履行告知?
实施“强制传唤”,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传唤”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实施“强制传唤”,如何通知家属?
实施“强制传唤”,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传唤”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传唤”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7.实施“强制传唤”,是否必须制作现场笔录?
(1)根据《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实施“强制传唤”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2)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3)实施“强制传唤”的全程录音录像,能够体现“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传唤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8.实施“强制传唤”,可否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异地传唤、强制传唤的法律规定
传唤地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传唤证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及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口头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异地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强制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强制传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强制传唤如何依法使用警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传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