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证据种类
1、证据种类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注意:证据具有虚假性,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具体来说: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脏款脏物、指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作为书证载体可以是纸张、墙壁等,书写的方法可以用手写、刀刻、印刷等,书证内容不限于文字,也可以用图形和符号等。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表现为证言笔录。经办案人员同意,证人也可以亲笔书写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特点:(1)对犯罪有较多了解。(2)可能是虚假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口供“。
特点:
(1)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
(2)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3)经常出现反复。
6、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证实某一事件或事实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按原有条件将该事件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试验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派生物。
知识拓展:证据的“三性”
(1)客观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
(3)证据的合法性。(主体、形式、内容、收集程序合法)
2、证据的分类
(1)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能够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目击案件的证人证言、犯罪现场的视频等。
(2)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比如: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鉴定结论等。
3、非法证据、瑕疵证据高频考点
(1)非法证据排除:以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瑕疵证据补正: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形式、内容、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调查取证的一般规定
(1)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2)取证程序: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3)取证内容: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1)公安机关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原则上收集原件。
(2)原件收集有困难,可以收集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但是必须说明解释,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证人证言高频考点
(1)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是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注意:年幼能辨别是非可以作证)
(3)重大刑事犯罪中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②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③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7、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1)条件:
①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证据链:各证据与待证事实要形成证据链。
(3)零口供定案:
①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②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注意:“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是犯罪嫌疑人拒绝作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
真题演练
1.某抢劫案件中,目击者是一个年仅12岁的儿童,有关其能否作为证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可以作为证人
B.可以作为证人,但其证言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小于其他证据
C.该儿童不具有证人资格,因为年幼
D.如果该儿童具有感知、判断和表达的能力,该儿童具有证人资格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其确实知道案件事实并且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能够与待证事实相适应,也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本案中12岁的儿童目击了案件过程,可以作为证人。所以本题选C。
2、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勘查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现场勘查笔录必须要有见证人签名,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属于瑕疵证据,但是公安机关在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做出了合理解释,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选D。
3、(多选)某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勒索的录音磁带一盘,该录音磁带属于(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答案】BC
【解析】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磁带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本案中录音磁带的内容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是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4、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答案】B
【解析】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所以,B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