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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规范执法(一)
2022-03-09 01:39
来源:政华教育

出警规范执法(一)

如何做好抽样取证?

【操作规程】

1.通知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到场。

2.随机抽取样品。

3.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4.办案民警、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拒绝签字的,在抽样取证清单上注明。

5.及时检验抽取的样品。

【注意事项】

1.抽样取证主要适用于数量大或成批的,不便采取扣押措施的涉案物品。

2.抽样取证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2人。

3.取样方式为随机抽取。

4.取样数量应适当,以能够认定样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5.抽样取证时应有物品的持有人或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拒绝签字的,在抽样取证清单上注明。

6.对抽取的样品应及时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2款)

依据二:

办案人民警察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

依据三: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条)

依据四: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6条)

依据五:

公安机关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

 

如何收集电子数据?

【操作规程】

1.及时封锁犯罪现场和涉及的计算机区域,立即停止使用计算机。

2.保持计算机原来的打开或关闭状态,除非发现计算机正在删除文件、格式化硬盘等紧急情况。

3.检查计算机是否连接有网线等网络连接装置,及时切断远程控制。

4.报告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请求协助勘查现场。

5.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合理选择硬盘拷贝机、取证分析软件、综合取证勘查箱等取证工具。

6.根据计算机所处的环境、是否接入互联网、硬盘大小和操作系统特征等因素,确定电子证据储存的位置及储存的方式。

7.用光盘备份关键的证据数据,也可以直接打印成文件证据。

8.调取现场涉案物品。

9.详细记录收集、提取、固定电子证据的操作过程,由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

10.将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依法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注意事项】

涉案物品主要包括:磁盘、磁带机、CD-ROM等存储设备和存储介质,所有打印输出设备,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网络设备。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2款)

依据二: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

依据三: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5条)

 

怎样做好使用传唤证传唤?

【操作规程】

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

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2.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

依据二: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

依据三: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

依据四: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

依据五: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

依据六: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

 

如何做好辨认?

【操作规程】

1.向辨认人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2.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

3.组织辨认。

4.制作辨认笔录。

5.办案民警和辨认人签名或捺指印。

【注意事项】

1.辨认应当在2名以上办案民警的主持下进行。

2.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

4.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5.辨认违法嫌疑人的,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违法嫌疑人照片的,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6.辨认中选择的其他辨认对象,应该是与被害人提供的特征相近、性别相同的人和照片。

7.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暴露身份的,应当为其保密。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

依据二:

辨认应当在办案人民警察的主持下进行。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但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

依据三: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依据四: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

依据五: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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