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规范执法(四)
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或者情况紧急来不及表明身份的除外。
2.命令犯罪嫌疑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要求的姿势和动作接受检查,告知拒不服从指令的后果以及将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对拒绝服从命令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选用强光手电、抓捕网、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将其制服。
4.对拒绝服从命令,且正在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警告无效,使用武器将其制服。
5.对被制服的未死亡犯罪嫌疑人使用手铐等警械进行约束。
6.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7.对使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及时采取止血措施,通知120急救中心,并保护现场,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8.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防止证据灭失。
【注意事项】
1.处置措施应当与警情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使用较轻的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避免使用较重的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合理运用查缉战术,依法正确使用强光手电筒、抓捕网、催泪喷射器等警械及武器,制服犯罪嫌疑人,确保自身安全。
3.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的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
依据二: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1款1、7项)
依据三: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1款12项)
依据四: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1款6、13、14项)
依据五: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0条)
涉艾滋病警情、舆情处置规范
2012年,湖南省发生一起携带毒品的艾滋病人拒捕并用注射器扎办案民警手指的案件,民警虽未受感染,但却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
2013年7月,白某根伙同白某榕欲与袁某勇、张某进行毒品交易,早已潜伏在此的民警,当即进行抓捕。
抓捕过程中,白某根疯狂拒捕,咬破自己的手臂,将血液撒向抓捕民警,并与白某榕趁机逃脱。袁某勇和张某则被警方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了294余克海洛因。
2014年9月,台州温岭一名中年男子因驾驶无牌电动小汽车被查获,为逃避处罚,该男子大喊“我有艾滋病”并连咬两名交警。后经确认,该男子确患有艾滋病,所幸交警们的手臂上只留下一圈牙印,并未造成皮肤破裂,经处理后排除感染风险。
截至2017年12月,我国已有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71.8万,其中部分人员涉及毒品、嫖娼等违法犯罪。处置好涉艾滋病人警情,在处警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自己,是我们必须要正视的执法安全研究课题。
常见的涉艾滋病警情包括,已经明确的艾滋病毒携带者、患者行凶或遇害;毒品犯罪嫌疑人抗拒抓捕时自称携带艾滋病毒;其他违法抗法人员自称携带艾滋病毒等。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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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接警。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包括有无凶器、有无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报警人提供了微博、微信的,可在接出警过程中设法请其协助提供直观反映现场状态的视频、图片等。
处警民警在赶往现场过程中,如有条件,应结合上述掌握到的警情具体情况,提前拟定处置方案。
2.掌握行为人基本情况,如果是属于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艾滋病人或者自称有艾滋病的人,民警应该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提高防护意识。
3.如果警情是涉黄、赌、毒等现场,民警应该充分考虑可能接触艾滋病携带者的心理准备,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4.按以下次序优先选定处警装备:手枪、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催泪喷射器、头盔、防刺服、防割手套、手铐、盾牌、伸缩警棍、警用强光手电(夜间)、警用急救包等。
5.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观察现场环境及行为人的表现,做好现场风险评估和对应防范措施。
6.对于没有危险行为迹象的艾滋病毒(可能)携带者,民警在接近行为人时,要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如长衣长袖、防割手套(或者厚实的橡胶手套)等。
7.对于正在采取用牙咬、疑似带病毒的针头用刺、扎、割等其他危险方式,袭击他人的行为,可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8.现场有伤员且伤情严重的,立即采取止血等措施予以救助。期间要注意防止直接触到伤口或血液溅到眼睛、嘴巴等部位,同时通知120到场救护。
9.现场进行证据收集、录音录像以及搜集证人证言等。
10.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1.民警在现场不慎接触到疑似病毒携带者血液、体液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清理,具体如用水和肥皂局部冲洗、碘酒消毒等。
12.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3.处置警情、带离违法嫌疑人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对围观群众的解释劝导,防止别有用心人员借机起哄闹事。
14.因围观群众或别有用心人员恶意曲解、误读造成炒作的,及时报告舆情部门,后者视情通过政务平台发布消息、澄清视听等。
【注意事项】
准确及时判断艾滋病人,是有效、安全处理这类警情的前提。民警需通过多个渠道准确识别,即使是可能的艾滋病携带者,也应视作高危警情处置。
对不断靠近警察的警情处置方法
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工作中与执法对象保持安全距离,这个道理可能任何人都懂的,同样也是人的本能。可是复杂的执法环境中我们无法预测违法行为人究竟会采用何种暴力方法,同样也无法判断攻击究竟从那个方向而来。例如:在执法对象质疑警察的执法行为时,并且不断接近警察,这时威胁就已经产生了,所以警察防卫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开始,此时警察就要进入到戒备状态下了,“戒备要有内而发”也就是说你心中要有戒备才能表现在外在形式上。面对这种情况建议警察要大声的命令对方“站住”“后退”“别动”等简单语言命令方法,同时自己也要主动的后退并拿出催泪喷射器,“距离要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有的同志可能认为拿出催泪喷射器你也不敢喷呀!因为对方是非暴力违法行为甚至并没有产生违法行为,根本就不符合警械使用规定,可是这件事情要从那个方向来认识。后退拿出催泪喷射器正是心中戒备而表现的外在形式,拿出催泪喷射器不是为了要使用,是为了防止对方产生进一步的违法行为从而威胁到警察的人身安全。有的同志可能认为:没用,因为如果对方不服从警察的命令,仍然不断逼近警察,警察又能怎么办,难道你敢喷吗?可以,但不是必须。根据现场的复杂警情采取何种处置措施都是你自己的选择,但都要符合依法、安全、合理、有效的执法理念,下面从依法方面分析一下为什么可以。
如果使用催泪喷射器在依法层面上必须要满足两种条件,第一种是警告无效;第二种是产生相应的违法行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和《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械制止。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当警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包括生命安全)警告就成为了使用警械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在以往的警务实战训练中有的教官会教给大家标准化警告用语:“不要靠近,否则使用催泪喷射器”。这样标准化的警告用语在复杂的执法条件下,浪费的最重要的安全因素那就是时间。完成这样标准化的警告用语,需要2——3秒的时间,一名普通人100米的距离可以在15—20秒内完成,那也就说明1.5—2秒就可以完成10米距离。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执法过程中使用标准化的警告用语,可能还没警告完成该结束的就已经结束了。另外,警告是一种命令,而不是给对方一种选择,标准化的警告用语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并且缺乏命令性和震慑性。所以口头警告应该控制在两个字左右,例如:“站住”“别动”“后退”“趴下”“放下”等等。为了实现警告有效的目的同时再结合行为警告,例如:“提前拿出警械”“出枪示警”等等。根据上述警情警察只需要发出“站住”“别动”等等口头命令然后后退并拿出自己的催泪喷射器就可以实现有效的警告目的。因为对方很清楚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警察会拿什么对付他,只不过是在于对方是否真的相信警察敢不敢用的问题。
那么敢不敢用,在于警察心中是否有法律支撑,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警察大声命令对方“后退”“别动”时,就已经完成了两个执法程序,第一是语言警告对方,第二是为其无形的划了一个警戒线,不要错误的理解警戒线必须要画上一条真实线,警戒线是人民警察为了履行职责而设置的,而不是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设置的,所以现场执法的警察就是划设这条线的主体,警察人身安全也就成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基础,这个在《条例》的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警察有充分的理由拿出催泪喷射器进行戒备来保证自身的安全,如对方继续逼近警察就有了充分的执法依据来使用它。
另外,从安全方面考虑,当执法对象质疑警察并不断靠近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语言不和对方很可能采用暴力侵害警察,暴力侵害的重要因素也是距离。
同时也符合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催泪喷射器要比警棍的伤害性要小一些,采用催泪喷射器进入第一阶段的戒备状态,完全符合《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这样,如果违法行为人继续靠近,我们就有了充足的依据使用催泪喷剂。可是也不要盲目的相信催泪喷射器使用的效果,对于醉酒、精神及其亢奋等人群作用会减轻,这时很容易发生违法行为人疯狂的攻击警察的行为,所以警察就一定要进入到第二个戒备状态。在第二的戒备状态下,警察必须清楚一件事,就是违法行为人催泪喷射器喷射后视力受阻,但其仍然能够记住警察原有的位置,移动原有的位置就可以有效的躲避对方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