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安机关训诫依据汇总
概念
训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实施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适用情形: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述情形可以视情予以训诫:(1)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适用对象: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安机关训诫的性质和适用
公安机关适用训诫,是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不能随意适用,也不能因为担心出问题而因噎废食、当用不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规范适用训诫。
公安机关适用训诫,是对某些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处置措施。训诫本质上属于教育的范畴,但相较于普通的教育更为严厉,因此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适用训诫的法律依据,主要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第十八条是要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条则是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携带管制器具、侮辱、扰乱公共秩序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因此,对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信访人,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训诫。其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训诫并非行政处罚,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对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有两个条件,一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是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而免于处罚。“免于处罚的”可以“训诫”,单从法条表述来看,显然未将训诫作为处罚的种类之一。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
公安机关适用训诫,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训诫。
2.必须有违法行为。训诫必须针对当事人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等非违法行为,不得训诫。
3.必须有证据证实。作出训诫前,应当依法、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要规范文书制作。《训诫书》应当载明行为人违法事实、证据种类和训诫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必须具体明确,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此外,《拘留所条例》《看守所条例》规定,对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在押人员,可以训诫;《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戒毒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依据上述法规、规章对行为人进行训诫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实施。
由于训诫不是行政处罚,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不得将训诫作为前科;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不得将是否曾经被训诫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裁量情节。另一方面,根据行政法法理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训诫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训诫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法规适用训诫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5.《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14号2012年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1990年3月17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7.《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1月29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8.《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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