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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到底犯什么罪?
2022-04-25 06:58
来源:政华教育

碰瓷到底犯什么罪?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对此深痛恶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碰瓷”的罪与罚,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重要指导。

根据《指导意见》,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此次《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以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将“碰瓷”的常见情形分为两类:

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碰瓷”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特定罪行,自身包含多种行为类型,故被与之对应进行定罪量刑。“碰瓷”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诸多罪名。

诈骗罪案例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陈德强、刘建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案号】(2013)滨刑二初字第0161号

【审理法院】滨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强、刘建、徐刚、陈德刚、戴佳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的手段,虚构事实,多次在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及盐城市区等地,流窜作案,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

【《指导意见》依据】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保险诈骗罪案例

马剑斌、王士成等敲诈勒索罪王嘉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由】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

【案号】(2018)苏06刑终50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案例要旨】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嘉与马剑斌等人合谋采用汽车故意碰撞酒驾司机驾驶的汽车等手段实施碰瓷敲诈,后王嘉驾驶苏F×××××小型轿车在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广济门诊部附近故意碰撞金某丙的苏F×××××小型轿车。因未能索要到钱款,被告人王嘉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于2018年3月21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骗得理赔款人民币15710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嘉违反保险法规,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指导意见》依据】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案例

王盛高、严丁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敲诈勒索罪

【案号】(2017)赣0302刑初112号

【审理法院】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盛高、严丁、蓝正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碰瓷”方式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要挟索要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指导意见》依据】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抢劫罪案例

芦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抢劫罪

【案号】(2015)迎刑初字第655号

【审理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无视国法,多次采用“碰瓷“的方法接近被害人后,持仿真手枪式打火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强迫被害人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未使用暴力的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抢劫罪

【《指导意见》依据】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案例

李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案号】(2013)滨刑二初字第0161号

【审理法院】滨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方式盗窃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

【《指导意见》依据】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案例

邓伟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抢夺罪

【案号】(2017)川0107刑初158号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例要旨】被告人邓伟在本市武侯区武青桥辅道,采用碰瓷方式将被害人秦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逼停,并在威胁秦某某买药时,趁秦某某不备将其驾驶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骑走,后变卖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指导意见》依据】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李某某、郑某某、奉某某、邓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持有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案号】(2016)苏0505刑初417号

【审理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例要旨】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人相互配合在G42高速公路、申嘉湖高速公路等处,先后十次实施碰瓷作案,划擦他人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骗取财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奉某某、邓某某共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指导意见》依据】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案例

封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案号】(2018)云23刑终56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案例要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封某伙同张某、倪某(另案处理)在实施“碰瓷”的过程中与被害人邓某发生厮打,致邓某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指导意见》依据】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碰瓷”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提出,严惩“碰瓷”,群众遭遇“碰瓷”别私了,法律替你撑腰。事实上,“碰瓷”行为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还在于很多碰到此类事件的车主有息事宁人的想法,他们在遇到这种事情后往往不愿意报警,而“碰瓷”者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很清楚的,如果说大家都有了报警意识,很多“碰瓷”者的口气都会弱下来,甚至是偷偷地溜走。

由于他人“碰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可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决不让“碰瓷”者从“碰瓷”中得到任何利益,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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