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学习行政诉讼,你必须知道的管辖原则!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本文梳理了有关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和做题思路,帮助小伙伴们迅速掌握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都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
1、原则上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都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院人民管辖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注意】仅限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单独当被告的情况,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并作出复议维持决定而当共同被告时,应当依法按照原行政行为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2、性质特殊的案件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证交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1)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被诉行政行为还是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都有权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2)在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在级别管辖方面,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复议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而在地域管辖方面,无论复议结果如何,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1)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单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所在地。但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3)既有人身自由又有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前提是基于同一事实):原告和被告所在地,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并案处理。
2、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确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因不动产变动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因违章建筑拆除而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2)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经复议案件的地域管辖
为了便利原告起诉,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真题再现
【真题再现】1、付某是A市甲区人,近5年居住在该市乙区,其工作单位在该市丙区。付某参与结伙斗殴,因逃避传唤,被该市丁区城南派出所强制传唤。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易错选项】A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A项:甲区人民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A项正确。
B项:乙区人民法院是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B项正确。
C项:丙区人民法院是原告的工作地法院,无管辖权。C项错误。
D项:丁区人民法院是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也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D项正确。
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2、甲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县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甲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的被告是环保局
B.本案的被告是县人民政府
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县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解析】A、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县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是共同被告。C项正确,D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县环保局和县政府所在地法院都是甲县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题应当以县环保局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所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本题答案为C。
划重点
最后,一起来复习下今天的知识点吧!
级别管辖 | |
基层法院 |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诉讼。 |
中级法院 | 1、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
2、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 |
3、人数多:重大共同诉讼。 | |
4、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 |
特别注意 | 复议维持后,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 ||
一般地域 | 原告就被告,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
特殊地域 | 不动产案件 |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注意]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经过复议的案件 | 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 基于同一事实,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注意]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