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现场笔录和辨认笔录制作规范和模板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_____笔录"之(现场笔录)
文书示例
XX县公安局
现场笔录
时间20xx年x月x日xx时xx分至20xx年X月x日xx时xx分
地点xx县xx街xx号xx娱乐城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张XX、刘XX 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检查或者辨认对象
当事人/辨认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郭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娱乐城法定代表人
见证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娱乐城员工
事由和目的扣押xx娱乐城用于赌博的老虎机xx台
过程和结果根据群众举报,位于xx县xx街xx号的xx娱乐城内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老虎机,我大队民警持证据保全决定书对该娱乐场所营业大厅放置的xx台老虎机进行了扣押。民警张xx、刘xx到达现场后,即通知该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郭xx到场,并当场告知郭xx,因其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娱乐场所的xx台老虎机进行扣押。如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者xx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场服务员王xx和xx娱乐城法定代表人郭xx对该老虎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没有异议郭xx对公安机关扣押其老虎机也没有提出异议。在扣押现场,没有损坏任何其他物品,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郭xx和服务员王xx配合执法工作。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张xx刘xx 20xx年x月x日
当事人、辨认人或者见证人郭xx 20xx年x月x日
现场笔录制作须知
现场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执法活动中用于记载现场情况的文书。
《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7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第1款第4项均明确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1.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现场笔录属于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时间、地点以及办案民警的情况与前述几种笔录(注: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的填写要求一样。
(2)“当事人/辨认人基本情况”后的横线处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见证人基本情况”后的横线处填写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没有见证人的,本栏填写“无”。
(3)“事由和目的”后的横线处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名称以及其他有关的事由和目的。
(4)“过程和结果”是现场笔录的核心内容,需要详细填写实施过程以及具体结果。如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第18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的规定,填写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情况,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5)现场笔录尾部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使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正确把握制作的必要性。
《行政强制法》第18条明确规定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该条主要指的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但是,考虑到现场笔录的功能主要是用于记载现场的情况,从科学合理、减轻民警办案负担的角度出发,并不是实施上述所有行政强制措施时均需要制作现场笔录。如果有其他笔录形式可以替代现场笔录的功能的,可以不制作现场笔录。
比如,公安机关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就不需要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具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第1款第2、3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2)现场笔录并不限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在其他执法活动中,如有需要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的,也可以使用现场笔录。
辨认笔录(制作规范和模板)
制作及使用说明
——笔录,适用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
该文书名称中的横线处填写“勘验”、“检查”、“辨认”或者“现场”字样。
“检查或者辨认对象”只适用于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制作检查笔录时,填写被检查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或者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名称;制作辨认笔录时,填写被辨认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当事人/辨认人基本情况”只适用于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见证人基本情况”只适用于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时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的,不需要见证人,“见证人基本情况”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无”,并由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办案民警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见证人基本情况”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并由见证人、办案民警在笔录末尾签名。
“事由和目的”后面的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如,勘验笔录中可填写“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检查笔录中可填写“查找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中可填写“辨认违法嫌疑人”,现场笔录中可填写“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
“过程和结果”对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都适用。制作勘验笔录时,写明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照相、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对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当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物品的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识等。制作检查笔录时,写明是否当场检查,记录检查的过程以及发现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制作辨认笔录时,写明辨认的组织实施过程以及辨认的结果。制作现场笔录时,写明现场概况、民警在现场开展工作的情况、现场人员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的,还应当记录民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制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