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_ad_1
数罪并罚可以判缓刑的分析及案例整理
2022-06-10 07:23
来源:政华教育

数罪并罚可以判缓刑的分析及案例整理

一、法律并没有禁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刑罚之“刑”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刑”

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其中第二条(四)规定,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只是“一般”不适用,有一般必有但是)。但是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于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是一律不适用,那立法时就没有必要加上这个第五条了)

从司法实践看,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回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1998]高检研发第16号)答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010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十二条: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只有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不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形。

从上述数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总结出:第一:禁止“数罪缓刑”的规定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已被废止,而对犯罪分子适用“数罪缓刑”的程序却在2012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固定。第二: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需按照具体案情来判断,唯一标准即为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并未禁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数罪并罚与缓刑之间并不冲突,给被告人适用缓刑,并不违法违规。

二、数罪并罚判处缓刑典型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第217号

原甘肃省白银市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副经理万国英(副厅级)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三罪并罚案件,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最高法院孙长山法官在撰写该案例时指出:兰州中院以受贿罪(金额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挪用公款罪(金额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金额54482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鉴于受贿、挪用数额小,没有为行为人谋利益,所挪用之款亦全部归还,犯罪情节较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不高,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体现了对犯罪的依法惩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12名被告人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杨冬冬、杨善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刑初249号。

3、滁州市定远县案例 

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年07月11日(2019)皖1125刑初95号判处:一、被告人谢皖苏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三、安徽省2014-2020年数罪并罚判处缓刑情况统计

1、谢皖苏、谢雪、张永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1125刑初95号

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9年07月11日

一、被告人谢皖苏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217号

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0月12日

被告人万国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方新主、章捷、张继才、彭汝发、黎亚萍五人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皖0202刑初396号

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4名被告人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2日

一、被告人方新主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继才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章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彭汝发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4、华绍贵、赵张杰、王悦诚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881刑初30号

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2名被告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19年03月11日

一、被告人华绍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赵张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5、汪本金、范国付职务侵占、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1523刑初210号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3名被告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一、被告人汪本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国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叶方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6、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141号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名被告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7、杨冬冬、杨善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822刑初249号

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12名被告人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0日

一、被告人杨冬冬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善陆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旺根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积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查正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徐永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杨善庆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杨华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杨发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方明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杨学斌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杨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三、被告人杨南松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江平、张春燕、马千里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0822刑初59号

危险驾驶罪、诈骗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09月17日

一、被告人江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犯危险驾驶

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零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10、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1723刑初224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

青阳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11、李传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422刑初264号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寿县人民法院

2019年09月03日

二、被告人李传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与上项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2、戴某、丁某1诈骗刑事判决书

2018)皖0822刑266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一、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3、张正玉、李国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303刑初400号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9日

三、被告人张怀玖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4、阮结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1721刑初118号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东至县人民法院

2018年07月20日

被告人阮结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5、柏杨、刘元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0207刑初61号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06月07日

一、被告人柏杨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16、鲍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121刑初22号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8年02月11日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7、怀宁县鸿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孔祥才、李鸿鸣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皖0822刑初91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4日

三、被告人孔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8、赵某甲、陈某、程某、林某、江某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埇刑初字第00302号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08日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9、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芜刑初字第00194号

挪用资金罪、受贿罪

芜湖县人民法院

2015年09月23日

一、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陈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怀刑初字第00484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2日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乔忠祥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芜经开刑初字第00069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07月28日

被告人乔忠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2、乔某某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经开刑初字第00069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07月28日

被告人乔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3、汪秋华、吴某等贪污罪,汪秋华、吴某等挪用资金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4)黄中法刑终字第00006号

挪用资金罪、贪污罪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03月28日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4、张通、张强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1723刑初130号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青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一、被告人张通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5、郑家兵、魏亚飞、郑锐超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121刑初169号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9年07月09日

四、被告人葛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
QQ
公众号
微博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