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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纪委市监委选调公务员3人简章
2022-06-14 03:19

金华市纪委市监委公开选调公务员简章

 

因工作需要,金华市纪委市监委面向全市公开选调公务员3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调岗位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岗位3名。

二、选调范围

金华市范围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市本级的报名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其他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和当地组织部门(垂直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三、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责任心、组织纪律观念强;业务素质好,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2年及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及以上;历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身体健康。

(二)岗位条件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年龄要求: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曾在金华市纪委市监委顶岗锻炼或参与上级纪委监委办案的,并经所在部门(机构)推荐的,年龄放宽至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学历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要求:法学、侦查、财政、会计、金融、审计、信息化等相关专业。

工作经历:具有纪检监察、巡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大数据局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责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选调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四、选调方式及程序

(一)推荐人选。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报名。组织推荐由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办负责实施。市本级个人自荐由本人到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名,县(市、区)个人自荐由本人到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委报名。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办要对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需提供《组织推荐表》或《个人自荐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二)资格审查。根据选调条件,金华市纪委市监委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调资格。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选调计划数未达到3:1的,核减或取消选调名额。

(三)组织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先笔试后面试,均采取百分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确认不参加面试,将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综合成绩计算: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笔试、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组织体检。根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选调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执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五)组织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及其对公开选调岗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按综合成绩×90%+考察成绩×10%折算总成绩。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主动放弃选调资格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排名先后顺序递补。

(六)公示转任。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拟选调人选在金华市纪委市监委门户网站(www.jhjw.gov.cn)及拟调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人选经公示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作为试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转任手续,不适合的,回原单位工作。

监督电话:0579-82469255。

附件:

1.组织推荐表

2.组织推荐人选汇总表

3.个人自荐表

4.个人自荐人选汇总表

中共金华市纪委

2022年6月13日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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