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规范及模板
受案登记表(制作规范及模板)
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接受证据清单作为受案登记表的附件,用于在受案时登记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提交的证据。
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受案登记表
1.“案件来源”栏由受案民警在相应的“”中打勾选定。
2.“报案人”栏填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现住址。报案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此栏可注明“匿名”,但应当写明联系方式。
3.“移送单位”栏填写移送案件的单位名称。
4.“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栏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人报称的基本情况,可采用问答方式记录,主要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后果和现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到案经过,有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应当写明人身伤害、财物损失及数量、特征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该栏还应当注明是否接受了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等提供的证据,接受证据的,应当在该栏中注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接受证据清单》”,并按照要求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5.“受案意见”是受案民警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处理建议,为方便民警使用,设计了由受案民警在相应的“”内打钩选定的方式。如案件是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则在“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前的“”内打钩选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则应当在“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处理”前的“”内打钩选定,并在横线处填写被移送的单位名称。选择“其他”情形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注明具体情况。为防止文书制作后被人篡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相应的选项前的“”内打钩选定的同时,可将其他选项前的“”划去。
6.“受案审批”栏由受案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同意”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7.使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也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对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办理。
(二)接受证据清单
接受证据清单,是公安机关在接报案时,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等进行接受、登记的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1.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在提交人提交证据时,由提交人和接受民警签名确认。当有关证据作为涉案财物进行保管时,由保管人在办案单位保存的一份接受证据清单上签名确认。保管人签名确认后的接受证据清单,应当附卷。
(1)“编号”栏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填写“1”“2”“3”......
(2)“名称”栏填写接受证据的具体名称。
(3)“数量”栏填写证据的数量或者数额,用汉字大写。
(4)“特征”栏填写证据的具体特征,如新旧、规格、牌号、损失程度以及其他内在或者外在特征等。
(5)“备注”栏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提交人”栏由提交人在提交证据时签名确认,并填写提交证据的年月日。
(7)“保管人”栏由保管人签名。相关证据作为涉案财物进行保管,保管人在接收时应当进行签名确认,并填写接收时的日期。
(8)“受案民警”栏由接受证据的民警在接受证据时签名确并填写接受证据的年月日。
2.使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接受证据清单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写证据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以及备注,应当一项一格、中间不应当有空格。如果填写完留有空格,应当在空格的对角线处画一斜线。空格不够的,可以续页。
附:文书模板
受案回执规范及模板
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在受案后交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受案的凭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受案回执的功能主要有两个:
一是公安机关受案的凭证;
二是供当事人凭受案回执上记载的查询方式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制作规范要求
1.抬头横线处填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2.“报称的——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公()受案字〔〕号)”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具体可采用“违法嫌疑人名称+案由”的方式,并按要求填写受案登记表的文号,以确保案件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你(单位)可通过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横线处填写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包括电话、网址或者其他可以查询到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可以填写一种或多种查询方式。
4.“联系人、联系方式”后的横线处填写受案民警或者办案民警的姓名、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5.“受案单位(印)”处加盖受案单位的印章,可以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也可以是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受案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附卷的文书尾部应当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签名。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文书,不必要求其签名,但应当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附:受案回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