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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散布谣言的法律后果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技巧学习
2022-06-20 07:17
来源:政华公考

编造、散布谣言的法律后果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技巧学习

编造、散布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附执法依据)

造谣的一张嘴,辟谣的跑断腿,无论是为了好玩、起哄,还是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造谣传谣者的行为都很可耻,也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依法打击。

那么编造、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二条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同时也请广大网民保持清醒的头脑,关注本地政府机关及其他官方权威媒体发布的消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与不同的讯问技巧

如何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是侦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讯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侦破进度以及案件的质量“优劣”。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复杂、作案手段日趋诡秘、证据调取难度也日益加大的社会形势对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灵活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孙子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这一斗智斗勇的“战争”中,首先摸清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是非常必要的,审讯人员应对被讯问人的性格、兴趣、品行、能力、文化程度、社会经历、成长过程、气质类型、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等情况,在审讯准备工作中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研究。同时根据案情分析和把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讯问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

1.悔罪型嫌疑人

此类犯罪嫌疑人又可分为压力犯罪悔罪型和价值衡量悔罪型。

压力犯罪悔罪型是指因为各种压力(比如经济压力)而一时糊涂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而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有后悔心理的犯罪分子。

对这类讯问对象,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对其犯罪时面临的压力表示理解和同情,从感情上接近他(她),同时向其宣传好我国的法律是将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的,引导他走上坦白和积极配合的道路。

价值衡量悔罪型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有较好的前途,犯罪时没有考虑清楚或存有侥幸心理,案发后经过内心的价值衡量,觉得犯罪不值得。这类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是言语犹豫,心事过重,非常关心对自己的处理结果。

对这类讯问对象应该注意多宣传坦白从宽的实例,增加对其交代后将被从宽处理的心理诱导,比如多赞扬他过去取得的成绩,并使之明白有功劳并不能抵消犯罪,只有积极配合说清问题才有出路。

2.畏罪型嫌疑人 

担心和畏惧受到法律制裁是这类犯罪分子的典型心理状态,这类犯罪分子平时一般都有较好的信誉,案发后由于考虑到自己家人的处境、亲友和社会对自己的评价等因素,内心始终处于一种消极防御的状态。其行为表现失常,对外界刺激的反应非常敏感。

对这类讯问对象应采取后发制人的策略,先给他一个总的问题让他充分暴露自己,同时在讯问语气上应适当增加入情味和亲近感,然后选准时机发问,击中其要害,突破其心理防线。

3.赖罪型嫌疑人

这类犯罪分子要么具有较高的职务和社会地位,自信有人来“护驾”,要么认为自己犯罪手段高明,不会被识破,存在能赖就赖的心理。

他们的表现通常是闭口不语,或者胡搅蛮缠,有的还采取投石问路的办法企图摸清侦查人员到底拿到了多少证据,然后再避重就轻,尽量抵赖,甚至有的还编造谎言引诱审讯人员失误。

对这类犯罪分子首先应当宣传政策、指明出路,另外要注意设法加大其心理压力。特别是对那些自恃素质好、反审讯能力强的对象应当对先进行“冷处理”。必要时可借助纪委的“两规”措施,打击他的优越心理,控制好审讯节奏。在适当的时候适当出示已掌握的证据,有力地摧毁其心理防线使其认识到再狡猾的犯罪也终究会露出破绽,从而将其引导到对审讯有利的方向上来。

对于自信有“关系”出面保护的讯问对象,则应当断其后路,及时争取组织和上级的支持,同时可用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人的实例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明白我党打击腐败的决心,明白在法治的今天,顽抗到底只有死路一条。

4.共同犯罪嫌疑人

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订立了攻守同盟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利用其暴露出来的互相之间的矛盾进行分化瓦解,适时激化矛盾,寻找突破口。

比如让其中人从窗外走过,告诉另一被讯问人“人家已经说清楚回家了”,引诱其在激愤的心理状态下讲出对方的犯罪事实,然后再用这些事实去分别突破。

根据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1.贪污案件

贪污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很多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法律政策有一定的了解。

对这类讯问对象,审讯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充分,防止准备不足反被对方摸清底细。同时应当注意保障被讯问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利,讯问时的态度、语气也应严肃自然。

对社会阅历较浅、初次被讯问,又害怕罪行败露后自己的社会地位剧降,还可能被长期监禁的嫌疑人,可利用其畏罪心理、恐慌心理占上风及缺乏反讯问经验的特点,采取正面出击的办法,有力地利用法律的震慑性,一举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交代罪行。

对狡猾顽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侧面攻击的策略,先向他在轻松的氛围下谈一些细枝末节的事情,堵住他的退路,然后出其不意地出示有利证据,令其无法狡辩。

对于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的嫌疑人,则不开门见山,而应注重疏导,设法恢复其求生欲、自尊心和荣誉感,树立其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的信心。比如赞扬其特长和优点,在审讯环境、审讯态度和语气等方面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开导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从现代社会具有很好的宽容性等方面举一些实例,鼓励他悔过自新。

2.挪用公款案件

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与贪污犯罪嫌疑人相近的特点。但此类案件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刑罚没有死刑。

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除了使用前述讯问方法和技巧外,还可以向其暗示此类行为在处理上与贪污贿赂相比有其“宽大性”,从一定程度上打消被讯问人的恐惧心理。

3.受贿案件

此类案件在审讯中应注意是否存在嫌疑人替人揽过的情况,不能漏过有助于查明事实的一切环节。

讯问中要注意抓住嫌疑供述的矛盾之处,及时出击。可先就事实清楚、数额较小的内窑进行讯问,然后针对有疑问的事实或关键情节讯问。此类案件的另一特点是有相对人——行贿人的存在,可利用行贿人来攻破受贿嫌疑人,使用对共同犯罪人的审讯方法一般可收到效果。比如在适当的时候让行贿人露面等方法。

4.单位受贿案件

单位受贿案的“嫌疑人”是指受贿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这类案件的嫌疑人通常不止一人,而且大多是单位的领导班子全体,也有的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默许。

讯问时一方面通过正面工作促其交代,另一方面可利用领导班子中起决定作用的个人作为薄弱环节,各个击破。同时还可暗示其该罪的刑罚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能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理,也许会有令其比较满意的结果。

5.行贿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嫌疑人,除了利用其与受贿人之间的矛盾各个击破外,还可先从法律攻心入手,即暗示其如能积极配合,可利用我国《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即“行贿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诱人的条件往往可使被讯问人打消顾虑。

另外,还可采取避实击虚的方法,避开被讯问人防备的问题,从其他问题手,使其转移注意力,在不知不觉中将问题暴露出来。

6.单位行贿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被讯问对象,可以参考单位受贿案件的方法,先讯问参与决定但未直接实施行为的非主要领导人。这些人在行贿中不起主要作用,因此心理压力小。

只要阐明利害,大多数较易交代。然后再利用对这些人审讯中取得的证据去攻克主要领导人或直接行贿人。对这类案件的嫌疑人还可进行情感感化,表示理解其某些情况下不得己而行贿的行为,暗示其坦白,可以争取从宽处理。

7.隐瞒境外存款案件

此类案件的嫌疑人有些认为财产存于境外不易被查获,故侥幸心理较重。对此类案件的被讯问人应当向其指明申报境外存款是法定义务而非个人隐私,不如实申报要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我国法律又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只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审讯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它要求审讯人员不仅要能熟练运用各种讯问技巧,还要求对被讯问人和案件有细致深入的了解,根据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讯问对象,灵活和综合运用讯问技巧,而不拘泥于某一种或某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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