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区分、如何规范使用法条的条、款、项、目
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区分
行政领域
办案部门负责人
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②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③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的审批;
④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
⑤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①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
②检查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
③重新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④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
⑤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⑥外国籍当事人为自己聘请翻译等;
⑦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⑧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注意:
①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检测,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②行政案件领域的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因此在阅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时,所称的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但仅限于行政领域。
刑事领域
办案部门负责人
①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离开住所、要求会见或通信的;
③调查核实;
④传唤及传唤时间延长至24小时的审批权;
⑤开具询问通知书;
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提取、采集的批准;
⑦扣押(一般情形);现勘、搜查中扣押(现场指挥人员);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①侦查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②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审批权以及会见携带翻译的审批权;
③侦查阶段依法排除证据;
④强制措施:拘传及拘传延长至24小时的批准权;取保候审决定以及解除的审批权、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审批权以及对保证人的罚款审批权;监视居住决定权、解除监视居住;刑事拘留、解除刑事拘留(呈请释放报告)、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呈请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身份不明者拘留期限的计算;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的复议和复核、逮捕证的签发、不应逮捕的释放、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的审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⑤寄押;
⑥移送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及终止侦查;
⑦侦查措施:尸体解剖;侦查实验;搜查;扣押(价值较高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查封(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变卖、拍卖;冻结;返还被害人财产及孳息;查询、冻结;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额等财产;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控制下交付;通缉令;发布悬赏通告;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复议和复核;
⑧特别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的书面意见及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复议、复核;刑事和解的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注意:
在刑事领域,一般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实施,具体来说,主要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采取、立案权、大部分侦查措施、特别程序均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①收取保保证金5万元以上的;
②续冻财产(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等);
③技术侦查;
④减刑、假释(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暂予监外执行(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省级公安以上机关负责人
⑤冻结上市公司股权;
⑥边控措施(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注意:
①必须经过设区的市一级及省级公安负责人批准事项较少,务必记住,特别是冻结上市公司股权;
②一般县一级能批准的,市一级、省一级均能批准。
如何规范使用法条的条、款、项、目
一、法律条文中条款项的含义及引用要求
一部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1、“条”的含义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
2、“款”的含义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3、“项”的含义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该条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该条的十个项。该十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项”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果不适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
(2)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3)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
(4)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
4、“目”的含义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二、法条引用的基本要求
1、多项依据的引用
(一)引用的完整性行政执法文书应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二)并列引用顺序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再如《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2、修订条文的引用
目前,现行《药品管理法》历经多次修订和修正。1984年9月20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通过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通过,2017年5月4日再次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另外,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尚未公布施行。
在历次修订的法律法规版本,如何引用?
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别表述。监管执法文书引用修订的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如有关条文在修订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二)如有关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89年通过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三)有关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也可以简化为“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