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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知识】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二)
2022-07-19 08:52
来源:政华公考

【公安知识】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修正案中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专门的规定,新修改必然是考试重点,希望引起大家关注。

【法条追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分析】

一、大家务必注意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的主体除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等的人员,也包括驾驶人员。

二、妨害安全驾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重庆大巴坠江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妨害安全驾驶罪容易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竞合时,择重罪论处。

三、注意和危险驾驶罪区分,两者是不同的,危险驾驶罪典型的行为有:(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典型例题】

苏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在一道路上行驶,因车辆并线问题与驾驶白色小轿车的王某发生纠纷,后超速驾驶追逐王某的车辆。苏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别车、急刹车影响王某行驶,并向王某前风挡玻璃泼洒咖啡遮挡王某视线,后双方停车并报警,等候警方处理。本案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鉴定,苏某驾驶过程中最高时速达108公里,超速百分之五十。

苏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危险驾驶罪

D.妨害安全驾驶罪

【答案】C【解析】A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重点是以放火、爆炸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苏某与王某虽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当选;

B项: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苏某虽然超速违反了交通法规,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当选;

C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苏某与王某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当选;

D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当选。

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修正案中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有专门的规定,这也成为我们考试的重要考点。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

【法条追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分析】

原来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还只是定为妨害公务罪,现在专立罪名:袭警罪。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新罪名的增加!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方式是暴力。如果对警察以暴力相威胁,不成立袭警罪,而是成立妨害公务罪。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本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辅警在内。

犯本罪,如果致警察重伤或者死亡,属于想象竞合犯,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过程看,这里是想象竞合。从结果看,这里是转化犯。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撞击、碾压、拖拽、剐蹭人民警察,如果车速极快,现场人员极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的成立,要求暴力袭击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暴力袭击的是人民警察。否则将成立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典型例题】

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袭警罪。下列行为中构成袭警罪的是   

A.李某将正在陪女儿逛游乐园的民警张某打伤

B.躲在暗处的犯罪嫌疑人赵某趁民警盘查同伙王某时,冲出来辱骂民警吸引其注意力,王某趁机逃走

C.民警驾驶警车追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钱某,当车行驶至市人民广场时,钱某的同伙周某驾驶车辆从广场冲出,疯狂撞击警车进行阻止

D.吴某在商业街寻衅滋事,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郑某驾驶警车迅速赶到现场,吴某见状情绪激动,抄起砖头砸破警车玻璃,砸伤郑某肩膀

【答案】C【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项:民警张某并未正在执行职务。不当选;B项:赵某辱骂民警并未暴力袭击。不当选;C项: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当选;D项:袭警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形态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袭警罪,且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当选。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绑架罪

本罪的成立,要求犯罪人必须真真正正地控制了人质。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先杀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义,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但最终成立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即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根据此观点,绑架犯在以实力控制人质后即使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成立既遂犯。

绑架罪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系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并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换言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目的”并不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需要现实化。

尽管绑架罪是行为犯,但绑架罪依然存在中止与未遂形态。例如,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绑架行为之前完全可能中止。再如,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之后,以实力支配被绑架人之前,也完全可能成立中止犯与未遂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由于进口药不再被拟制为假药,所以,未取得证明文件卖进口药的行为,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成立独立的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

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入罪条件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犯本罪,如果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等),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的,将同时触犯本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此时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该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该罪的主体仅限于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犯该罪,同时触犯强奸罪的,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成立强奸罪。

【例1】老蔡明知A是13周岁的女孩,仍然与A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成立强奸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例2】老蔡明知A是15周岁的女孩,仍然与A发生一夜情。本案中,老蔡不构成犯罪。

【例3】老蔡是初三班主任(老师),班里的女生A15周岁。老蔡与A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例4】老蔡是初三班主任(老师),班里的女生A15周岁。老蔡强行与A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既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也触犯强奸罪,是二者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成立强奸罪。

【例5】老蔡是高三班主任,班里的女生A17周岁。老蔡与A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无罪。

【例6】老蔡是大一班主任,班里的女生A19周岁。老蔡与A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无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该罪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可能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境外”包含我国港澳台在内。

商业秘密可能同时属于国家秘密。所以,犯该罪,如果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行为人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系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情报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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