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问题概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央八项规定[1]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亮丽名片。
党的六大纪律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分散在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条文中,为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认定,本文从宏观角度对此进行解读。
一、历史沿革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会议强调改进作风“要落实有明确规范的事情、约束不合规范的事情、规范没有规范的事情”。八项规定,从此成为影响中国的一个重要“政治语汇”,以“小入口”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格局”,让党风政风、民风社风为之焕然一新。
2013年6月18日,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后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这“四风”是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每一轮中央巡视,都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必巡必问”的监督内容;2016年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是必须严肃问责的情形。
2017年9月1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五年来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以此带动全党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报告》,明确了“精准发力,从具体事情抓起,以小见大、以小带大”等宝贵经验。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了党风、政风、社风好转。党的十九大之后,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修订了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要从严抓好分管地方和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要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关键节点,下大气力解决“四风”问题,不能虎头蛇尾,不能搞成“半拉子工程”,更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二、理解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概括地说就是“一个战略目标、三大战略举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战略目标如期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带动两翼、拉动两轮的关键所在。
(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要求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举措的点睛之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外在表现就是“四风”问题,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于广大普通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落实的关键就在于“精神”两字,要从政治的高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切实做到“厉行节约,廉洁从政”。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约束每一位党员从思想到作风到行为的,直指“四风”问题和“特权思想”。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仅是纪律要求,更是政治要求。所谓的政治要求,就是要求广大党员用更高的标准去认识、看待。凡是关于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归类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问题。
(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从“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行为”到“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再到从严查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等“穿上隐身衣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到现在的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循序渐进地揪住具体问题不放,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层层推进、步步夯实。党中央下大力气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就是为了根治党员领导干部的“四风”问题和“特权思想”,是夯实“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长久之道,而不是在“六大纪律”之外新增一种“纪律”,它解决的是根本性的机制问题,是一个治本的对策。
(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整顿作风的有力抓手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就是奔着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的,就是要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通过逐步解决问题并持续巩固,向社会上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政治信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相关问题,很多是思想作风问题,与我们的人情、习惯、传统、文化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尤其是与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陋规陋习、潜规则等封建糟粕息息相关。
以往的利益输送、利益交换常常披着陋规、陋习、潜规则等“雅好”外衣,游走在“正常人情往来”与违纪的边缘,显得温情脉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就在“温水煮青蛙”式的迎来送往中慢慢沉沦,这就是典型的“糖衣炮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是“刮骨疗伤”“正本清源”的利器。
(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执政根基的固本培元
干部的作风问题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也直接关系、影响着党的执政根基是否牢固。干部的“四风”问题和“特权思想”解决好了,就能提升、确保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如果执政党失去群众信任、失去公众拥护,这是地动山摇的大事。
办理反腐败案件是解决少数人甚至是极少数人的违法问题,而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解决9000多万党员的作风问题,必须常抓、细抓、长抓。近几年,党中央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的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举措,完善、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的就是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三、实务操作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审理重点,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审理文书中,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
2020年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19年12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这是连续76个月发布相关数据。与之前相比,这次发布的月报统计表有两个显著变化:一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数据,二是对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数据统计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指标现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包括“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等四类。
另一类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包括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吃喝(分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其他问题等六类。
以往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集中在“四风”问题中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现阶段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足治理高度,聚焦突出问题,增加上述四类突出问题作为统计指标,展现了驰而不息纠治“四风”的定力和毅力,使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更加精准。
(一)对于非统计指标中具有同类性质的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否也能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统计指标中的“其他”问题包括,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对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行为具有同类性的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后,行为本质属于“四风”问题,可以考虑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性质认定。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认定与表述
在性质认定、条款适用、政策界限把握、纪律审查文书表述等方面可以参阅“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如何认定和处理”[2]的相关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3],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被审查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审核。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厉整治“四风”问题。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已将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工作重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核心要义就是反“四风”。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制度的刚性融汇于一系列细化的作风行为规范中,以动真碰硬、有违必究的执行,不断强化纪律规矩的权威性,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敬畏之心,存戒惧、守底线,逐渐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1]“中央八项规定”适用于中央政治局领导,“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用于其他党员干部,为便于行文、简化表述,在本文中“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会交替、混合使用。
[2]钟纪晟:《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研究》,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月26日。
[3]钟纪晟:《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