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逮捕”知识点学习
【公安知识】“逮捕”那些事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
逮捕的类型 | 证据要件 | 刑罚 | 社会危险性要件 |
一般逮捕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
径行逮捕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曾经故意犯罪 |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 |
转化逮捕 |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
【知识点拨】一般逮捕需要三条件:证据、徒刑、有危险。
二、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知识点拨】公安机关为执行机关,无逮捕决定权。
三、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知识点拨】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1.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知识点拨】逮捕程序:两个24小时。
五、考情分析
2021年广东省考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试题第10题、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试题第26题、2019年广东省考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试题第30题等。
【真题感知】
(单选题)某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于是作出了逮捕被告人的决定,那么应当由( )来执行逮捕。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正确答案为A。
逮捕的程序?
【操作规程】
1.确认符合逮捕法定条件。
2.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
3.经办案部门同意、审核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
5.将《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6.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凭批准逮捕决定书开具《逮捕证》。
7.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民警身份。
8.核实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9.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逮捕,令其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日期,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10.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押送至看守所羁押。
11.执行逮捕后,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未能执行的,将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12.制作《逮捕通知书》,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13.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在24小时以内通知,但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原因;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原因消除后,立即通知。
14.执行逮捕后,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15.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将其立即释放,并在3日以内,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注意事项】
1.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社会危险性条件。
“有逮捕必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2.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5.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12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3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6.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说明理由。
7.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呈请复议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复议;如果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呈请复核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59条)
依据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0条1款)
依据三: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7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1条)
依据五: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2条)
依据六: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
依据七: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4条)
依据八: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
依据九:
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8条2、3款)
依据十: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