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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新法”考点梳理
2024-03-12 09:11
来源:政华公考

行测常识:“新法”考点梳理

所谓“新法”包括新制定和新修订的法律。新法一直是公考法律的热门考点,例如2023年联考,考查了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可见,除了要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对于新法也要有所了解。本文根据历年考试的特点,列举了近一年来部分新法的考点供大家参考、记忆。

一、立法法

《立法法》于2023年3月13日修订,202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立法法》本就是需要考生掌握的传统的部门法,但近几年考查的次数较少,这次迎来修改之后具有考查的可能性,主要有以下修改:

1.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2.明确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

将原先法条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3.调整立法主体

新增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4.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政府规章。

5.确定监察委员会立法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于2023年4月26日被修订,主要有以下修改:

1.明确间谍行为

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2.明确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3.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职权

1)查验身份和询问情况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个人和组织问询有关情况,对身份不明、有间谍行为嫌疑的人员,可以查看其随带物品。

2)传唤

需要传唤违反本法的人员接受调查的,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本法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应当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被传唤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询问。国家安全机关对被传唤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被传唤人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严禁连续传唤。

3)检查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身、物品、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女性身体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规定了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决定驱逐出境的,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1.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2.规定社会组织职责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3.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应当给予适当补贴。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4.无障碍信息交流

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时,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语音、大字信息服务或者人工服务。

5.无障碍社会服务

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语音提示等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

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1.明确青藏高原的范围

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2.确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五、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自2021年10月23日修订后,于2023年9月1日再次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1.扩大回避人员范围

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符合回避情形的均需要回避。

2.特别程序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1)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3)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4)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六、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改幅度较大,且该法一直是法律常识中的考查重点,因此需要认真学习掌握。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要点:

1.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3.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增加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案件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七、公司法

《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幅度较大,主要有以下要点:

1.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新增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完善公司登记规定

明确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明确有限公司设立时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5.新增认缴制出资期限限制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6.明确瑕疵股权转让责任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7.新增公司回购股权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8.明确出资加速到期情形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八、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涉及罪名较少,要点如下:

1.增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增加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增加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处罚。

4.增加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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