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刑法篇】相关知识点
在我国,犯罪构成都有啥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含醉酒的人);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12周岁的人;②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②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③审判时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④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即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处罚金,对负责人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观方面
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提醒】
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
三、犯罪客体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身体积极的实施
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提醒】
因果关系决定犯罪是否成立以及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既遂,需要考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故意行为并不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能判断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过失犯罪中,就必须要考察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必须要有实害结果才能成立。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停止形态与共同犯罪
一、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
1.概念: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1.概念: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1.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后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1.概念: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成立要件:①主体:为两人以上;②客观: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主观: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排除情形:同时犯罪;间接正犯;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一般共犯:没有特殊组织形式
特殊共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二)主犯及其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从犯及其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及其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概念: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2.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概念: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3.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我国的主刑及其相关知识点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我国的附加刑及其相关知识点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除以上规定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执行与起算
①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的,不存在刑期起算的问题。
②附加于管制,与管制同时执行起算。
③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时,其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时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