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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法规考点
2024-09-09 15:44
来源:政华公考

行测常识:法律法规考点

1.法最显著的特征: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一般人、预测相互间、强制违法者。

3.习惯、判例、政策、学理等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

4.修宪权全人大;释宪权全人常;督宪权全人大及全人常。

5.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6.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非基本法律。

7.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8.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9.同位阶法的效力: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实体法>程序法。

10.空间效力上:我国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

11.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2.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和行为。

13.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4.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表现为:内容最根本、法律效力最高、制修程序最严。

15.宪法效力最高:派生普通法律、任何法不得与其相违背、是最高行为准则。

16.宪法最主要、最核心价值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7.现行宪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5次修改。

18.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9.国体=国家性质=国家的权力属于谁:人民民主专政。

20.政体=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权力如何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1.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2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2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5.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立法权;财政权和管理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6.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国家所有。

27.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专属于集体所有。

28.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补偿可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9.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享有。

30.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1.人身自由权内容: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2.监督权内容: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权。

33.劳动与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4.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35.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6.全国人大选举主席、国家监委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决定总理。

37.全国人大有权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38.国家主席有权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39.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0.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4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4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4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44.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45.合理行政原则: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46.行政主体要“三有”,一有“权”(行政权力),二有“名”(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三有“责”(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47.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48.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外部性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对象为特定人或事件。

49.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对象不特定,可反复适用。

50.一事不再罚是一事不再罚款。

51.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5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人执法,当场处罚,当场送达,将行政处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3.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4.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55.行政复议找上级,一次机会要牢记。

5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57.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终裁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58.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59.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

60.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主体。

6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平等适用刑法。

62.我国刑法适用范围: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

63.时间效力上,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64.犯罪的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65.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负刑事责任。

66.已满14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烧杀淫掠伤投爆毒)负刑事责任。

67.75周岁以上犯罪:故意犯,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应当从轻或减轻;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68.刑事责任能力分三种:无刑事责任能力(无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能)、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全能)。

69.“无能”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70.“限能”可以从轻减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71.“全能”要负刑事责任: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7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7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4.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75.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6.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7.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78.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79.正当防卫不是犯罪: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

80.紧急避险不是犯罪: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81.防卫和避险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82.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来避免本人危险。

83.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84.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从轻或减轻)85.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86.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87.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88.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8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夺方向盘、高空抛物、确诊新冠病人拒绝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的、疑似新冠病人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的。

90.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人暴力)

91.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9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9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94.“无人”(不满8周岁;已满8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95.“限人”(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96.“完人”(已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能力: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监护。

98.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

99.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100.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10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人”所为;虚假表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102.物权变动: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103.没有处分权,但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

104.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105.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106.居住权:自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出租。

10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108.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09.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一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10.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11.无因管理成立条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客观为他人管理事务。

112.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偿还必要费用;遭受的损失可要求适当补偿。

113.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114.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恶意:返还得利+赔偿损失。

115.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116.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告知的。一年内申请。

117.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11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119.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20.法定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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