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以及政策基本要求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所谓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同样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机关的传统优势和特色。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形成公安工作的强大合力,只有密切联系群众,广泛组织发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奠定公安工作的群众根基。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公安工作的根本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就能保证公安工作始终与群众的血肉相联系,保证各项公安工作取得成功。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要求公安工作要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谋利益,就是要立警为公、执政为民,这也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有以下几个:
1.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①坚持群众观点不动摇,真正做到感情上始终贴近群众。
②坚持执法为民不动摇,真正做到生活上竭诚服务群众。
③坚持民意导向不动摇,真正把评判权切实交给群众。
2.扎实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公安机关应根据形势的变化,不同任务、对象及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任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
②将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
③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与时俱进推广群众工作新经验
公安机关在发扬传统的基础上,要不断探索和开拓,与时俱进创造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方法。
①将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入法制轨道。
②拓宽警民联系的新渠道。
③创造警民协作新形式。
④形成群防群治新局面。
⑤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
⑥推广“大走访”“大接访”“警民恳谈”等成功做法。
二、政策的基本要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包括以下几个:
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
2.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
3.宽严相济政策。
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5.尊重保障人权政策。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具体应用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我们党根据对历史经验的深刻理解而提出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
1.严肃、谨慎的含义
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表明我们对敌斗争和打击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原则立场。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谨慎是我们党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2.严肃与谨慎的关系——辩证统一的关系
(1)相辅相成的。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严肃不忘谨慎,谨慎不忘严肃。
(2)两者不可偏废,不可脱节。如果片面强调严肃而忽视了谨慎,就会伤害无辜,犯扩大化的错误;如果片面强调谨慎而忽视了严肃,就会放纵坏人,犯打击不力的错误。
3.认真贯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不枉不纵。具体应用即坚持“稳、准、狠”。
(1)“稳”,就是要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
(2)“准”,就是对打击对象一定要调查准确,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
(3)“狠”,就是要依法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
2、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的含义
1.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
2.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对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要做到准确、及时、合法。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
4.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必要性。
(1)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3)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
(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3、宽严相济政策的含义
宽严相济政策,是在长期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重申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待。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非犯罪化,即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形势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2.非监禁化,即指某一犯罪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
3.非司法化,这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公诉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要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
首先,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其次,要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立足本地的社会治安实际和违法犯罪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打”相结合,增强“严打”斗争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最后,对于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十分突出的问题,加大整治力度,通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手段集中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2.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1)把好案件源头。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定立案标准,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
(2)推行刑事调解。所谓刑事调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公安机关或其他调解人的工作,使受害人与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受害方不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加害方为此对受害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解决双方矛盾的可能性活动方式。刑事调解制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消除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与协调的社会关系。
(3)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从严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当宽则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为将来法院对其从轻定罪量刑打下良好的基础。
(4)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触犯轻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对未成年人与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以宽宥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双重目的,通过使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道路。对于在校学生犯轻罪,由办案单位与学生家长、学校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教和挽救。对于社会青年对在校学生实施的犯罪,则采取严厉打击、提早防控的方法,有效治理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秩序。
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
这是指导公安民警正确办案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办案。通过办案,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办案,辨别真伪,确保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是指导人民警察正确办案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基本要求:
(1)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要通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和侦查工作,获取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确实证据。要坚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2)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3)禁止侮辱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
(4)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5、尊重保障人权政策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做到二者兼顾。既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依法行使侦查权,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认真落实人权保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坚决防止过分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错误倾向,既要避免因为强调保护人权,就削弱严厉打击甚至缩手缩脚、不敢执法,又要注意避免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就忽视保护人权甚至随意侵犯人权。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与要求
1.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
(1)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
(2)应当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处罚的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必须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教育。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多发生在一般法制观念不强的群众之中,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是能够改正的,对于这些人要重在教育,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情节较恶劣的,要给予必要的惩戒。惩戒的目的也是教育,使其遵纪守法,树立公德。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一是当罚则罚。对依法当罚的违法者,要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二是罚如其分。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处罚一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处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