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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重要词汇含义与重要时间以及重要概念
2021-01-06 01:54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机关重要词汇含义与重要时间以及重要概念

要词汇含义

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12,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为系的社会秩序。

13,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又叫警察命令。

14,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15,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16,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承担的内容。

17,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8,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19,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等治安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利。

20,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21,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多方面的总和。

22,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23、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24、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等治安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利。

25、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26、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多方面的总和。

27、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重要时间

1、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2000年3月11日110报警服务台开通

4、2005年8月28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5、1999年6月10日决定在全国开展警务公开制度

 

6、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7、1992年7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8、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

9、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党中央特科(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设立的比较早的保卫组织)

10、1931年11月建立国家政治保卫局 (我国比较早的人民政权公安机关)

重要概念介绍

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刑法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规和其他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2)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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