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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考什么?如何备考?
2021-03-11 02:57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知识考什么?如何备考?

公安专业知识考什么?

一、考试方式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题型介绍
  专业科目笔试题目分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情境三种类型。  

(一) 单项选择(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规范机构设置是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是:  

A. 警官职务序列   B.警员职务序列 C.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D.辅警职务序列  

正确答案:D  

(二) 多项选择(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图为某市文峰派出所社区民警绘制的小区住户信息登记表的部分内容:有关该表所反映信息正确的说法有:

 

A. 该楼只有两类住户,即人户分离户、租户  

B. 人户分离户是指在本楼居住但户口在其他派出所的住户  

C. 每户标注不同颜色表明对不同人口的管理有区别  

D. 民警希望加强对人户分离户、租户的管理  

正确答案:B、C、D  

(三) 情境题(根据给出的情境材料做出分析,按照提问选择正确答案)  

2015年8月5日上午9时许,赵某携带一个提包,准备验票上火车,被值班民警例行检查,发现其提包中有六部手机。因昨天该地区发生一起手机专卖店被盗案件一直未侦破,并且值班民警看到了案情通报,故此民警认为赵某可疑,遂向所长请示并经批准,于当日上午9时30分,将赵某带至了派出所值班室继续盘问,第2天(即8月6日)上午9时,派出所排除赵某盗窃嫌疑予以放行。

三、考试内容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一)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纪律养成情况。1. 政治素质(1)政治立场与忠诚度(2)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2. 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3)人民警察职业纪律(二)专业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公安机关执法勤务工作有关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1.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法学基础理论(3)宪法基础知识(4)民法基础知识(5)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6)行政执法常用法律规范(7)刑事执法常用法律规范2. 公安基础知识(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职权与组织管理(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安历史沿革(3)公安队伍建设(4)公安执法监督(三)业务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1. 群众工作能力(1)宣传教育(2)沟通协调(3)组织动员(4)服务群众2. 办理刑事案件能力(1)立案(2)现场勘查(3)侦查措施(4)收集、审查判断证据(5)结案3. 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能力(1)受案(2)调查取证(3)行政处理决定(4)执行4. 公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1)情报信息收集(2)情报信息分析(3)情报信息应用5. 公安勤务能力(1)巡逻(2)盘查与继续盘问(3)接警与处警6. 应急处突能力(1)事态研判(2)先期处置(3)秩序控制(4)妥善处理

四、考生该如何备考?
  1.抓基础知识。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有关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考生在备考时首要任务是熟练掌握大纲中提及的各类基础知识内容,只有熟练掌握,才能够灵活运用。  

2.抓核心考点。(1)法律基础知识与主要执法依据。此次考试是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所以在考试时会更多地侧重考查考生在一线执法过程中,当面临具体的案例时,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因此,这里考生要重点关注一线执法过程中可能会用到的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这是需要考生重点掌握的。(2)公安基础知识。此处知识点较多,侧重考查考生的记忆能力。同时,对于大纲中提及的各项基本能力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考生也要灵活掌握。但是考生要注意:以前各省考的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基础知识侧重于考察理论性知识,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更多的是侧重于实战运用,与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结合。公安专业知识其实没你想象的难!不同于行测和申论科目,需要一个相对长期积累的过程。对于公安专业科目,如果你能遇到一个好的“领路人”,能做到复习精准,花一定的时间有效记忆知识点和训练一些匹配度较高的真题,成绩提升还是相对容易的。

 

公安行政执法中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律文书的4种情形

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幅提高,执法记录仪等科技设备全面应用,2018版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倡导: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促进科技、信息技术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明确: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相关程序进行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部分法律文书,从而起到“减负增效”的目的。
1.快速办理程序中以录音录像替代书面询问笔录
《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2.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

《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替代现场笔录

《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4、当场调解案件的现场录音录像可以替代调解协议书

《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三款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人民警察要具备的五种意识

公安工作的成败,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强弱,取决于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向素质要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每一名人民警察都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人民警察需要具备以下五种意识:

1.大局意识

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公安机关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积极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当前,全党全国的大局就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的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公安机关必须把握这个大局,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卫者、参与者和建设者。

2.政治意识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极端复杂性,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艰巨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

要善于从政治上考虑问题,判断形势,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事关全局、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根本原则等重大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和坚定,始终保持公安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政治原则。

3.忧患意识

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复杂艰巨。

一是隐蔽战线反渗透、反破坏的任务十分繁重。

二是反暴力、反恐怖形势更加严峻。

三是某些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将会变本加厉。

四是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继续呈上升趋势。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强化时不我待、不进则退的机遇意识和服务大局、率先发展的责任意识,既要正视前进中的困难,更要看到有利因素,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工作,努力推动公安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4.群众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的教育,逐步实现从严管、严控的传统型管理思维模式向开放、优质、文明服务的现代思维模式的转变。

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社会治安也是投资环境”等现代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公安工作的首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警种、每一个民警中,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为民、利民、惠民,争取群众的满意和支持。

要着力在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提高效率、转变态度、办事公正上下功夫,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新型的警民关系。牢固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理念,坚持打击、管理、服务的一致性,认真查找服务发展的意识牢不牢,服务发展的能力强不强,服务发展的措施实不实,增强主动服务、平等服务、公开服务、高效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5.法治意识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安民警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要增强人权保障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履行人民警察职责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并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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