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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之案件评查:刑事不予立案、撤销案件评查要点
2021-04-25 01:53
来源:政华教育

教育整顿之案件评查:刑事不予立案、撤销案件评查要点

一、不予立案

评查要点一,是否符合不予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

(1)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评查要点二,是否及时履行告知、送达程序?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评查要点三,是否按规定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评查要点四,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审核重点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评查要点五,是否按规定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撤销案件评查要点一,是否符合撤案条件?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评查要点二,撤案后是否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评查要点三,撤案后涉案财物处理是否合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评查要点四,撤案后是否及时履行告知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评查要点五,开展侦查工作是否全面,是否存在应当重新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年满十八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

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

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被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

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同时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

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工作要求严格,工作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依据《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人民警察的禁止行为

执法常识 人民警察的禁止行为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的要求

执法常识 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的要求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公安民警制式服装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公安民警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公安民警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穿着非制式黑色皮鞋的,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四厘米。

5.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6.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7.不得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人民警察人口管理工作

执法常识 人民警察人口管理工作

公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

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人口调查工作,人口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对户口、居民身份证,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

(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发现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

(五)对调查获取的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二)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家庭成员、服务处所、实际住址等基本情况;

(三)建立健全常住人口档案;

(四)掌握有前科劣迹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

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底数;

(二)对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暂住登记;

(三)通过上网查询、发函调查等方法,核实暂住人口的身份情况、了解掌握有无前科劣迹;

(四)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档案,采集、录入并及时维护更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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