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之贪污罪
从历年事业单位考试的考情来看,公共基础知识涉及到的内容较为广泛,而法律部分更是重难点内容。这部分主要考查: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及其他法。其中宪法、刑法及民法为重点考查科目。刑法部分通常侧重考察考生对故意犯罪形态、具体罪名的理解分析及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有一定难度。本次就考试中刑法的具体罪名——贪污罪进行介绍。
贪污罪在考试中的考察多以案例题出现,给考生一个案例,让考生判断该案例是否构成贪污罪,少部分为原文概念型的考察出现。
首先,贪污罪的概念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次,为了应对案例分析类型的题目,要从以下构成要件的角度透彻理解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三)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该公共财物是本人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侵吞、窃取和骗取等。同时,要求本单位的财物受到损失。例如,考试过程中问大家,某公安局人事科科长甲,在下班之际,偷偷溜进财务室撬开保险柜,拿走财务室的10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此时大家需要注意,该财物并不是甲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因此甲不构成贪污罪,而是盗窃罪。
(四)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廉洁以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抓住贪污罪的重难点(即贪污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去多做题目加以巩固,同时对于易错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
【试题练习】(单选)高某在路边捡拾到一只钱包(内有人民币9千元),送交执勤民警张某寻找失主,张某趁机据为己有。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答案】B【解析】本题为贪污罪的案例分析考察,题干中执勤民警张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利用执勤的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的方式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本题A选项诈骗罪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因此不符合。B选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符合。D选项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