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处罚法》中的当场罚和当场收
行政处罚一直是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考察重点,在本文着重探讨《行政处罚法》中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与当场收缴罚款相关内容,以期帮助各位考生更好掌握。
一、当场罚
当场罚,是指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这就要求,有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全面、公正、客观、及时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有针对性地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若违法事实不清楚,处罚依据不明确,则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其二,处罚较轻。较轻的标准为:对公民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含2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含3000元);警告。注意,很多考生往往只记住了“个人200、组织3000”,却遗漏了警告。警告是最轻的处罚,当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当场收
当场收,是指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6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69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由此可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其一,依照当场决定程序做出罚款决定且罚款金额为100元以下(含100元)。若张三实施违法行为,有关执法人员将其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法当场做出200元罚款决定。此种情形不能当场收缴罚款,因该决定罚款金额超过了100元。
其二,依照当场决定程序做出罚款决定且不当场收缴则事后难以执行。此种情形,常见于火车站、机场、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如:张三在火车站等候返乡列车时,于禁烟场所抽烟,有关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决定处罚200元。此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其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不要求一定是当场做出),当事人自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且提出当场缴纳的。如张三在某边远山区实施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有关事实查清,报机关负责人审查,最终依法对张三做出2000元的罚款决定。执法人员向张三送达处罚决定书时,若张三以交通不便且自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为由,要求当场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注意,执法人员不得主动要求张三当场缴纳罚款,只能由其主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