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罪是我们在考试中考察频率较高的一个考点,同时也是做题时同学们容易混淆的一个考点。这个知识点主要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涉及具体知识点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否满足,此罪和彼罪的区分。接下来,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一部分。
贪污贿赂罪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的统称。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2)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从两种分类中,不难看出,贪污罪财物来源是公共财产,贿赂犯罪财物来源于行贿对象。
【试题练习】(单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包括:
A.挪用公款B.行贿罪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D.徇私舞弊罪
【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2)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D项属于渎职罪的罪名。故本题答案选ABC。
考试不仅整体考察贪污贿赂罪这一类罪,也会更细节一点考察具体罪名,常考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与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对于这三个罪名,又要如何区分呢?通过法条原话,可以简单理解为,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暂时使用,主观上具有返还的意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通俗来说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的财产来源不明且不能说明原因。做题时通过主观方面可以将这三罪进行区分。
【试题练习】(单选)甲是某县县长,乙为公司负责人,乙找到甲,希望甲同意其企业创业补贴申请。甲同意赞助20万元,但要求乙收到款项后打10万元到其个人账户。甲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渎职罪 C.诈骗罪 D.挪用公款罪
【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案例中甲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乙共谋,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10万元,与乙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故本题答案为A。
相对而言,贿赂犯罪就更好理解一些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但对于受贿罪需要重点注意的是:(1)受贿罪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和能够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例如现金、房产、免费装修、购物卡、减免债务、帮助支付游团费用等。(2)谋取的利益不要求一定是不正当利益,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收受财物也是属于受贿罪。(3)不要求利益必须实现。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收受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也是受贿。对于行贿罪,要求行贿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例如,甲本来就符合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甲为了图个心安,仍然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乙5万元财物。乙依法为甲谋取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甲不构成行贿罪,乙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