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
按公安部统一标准,行政案件案卷的文书材料排列的基本原则是:把结论性材料放在前面,然后按照办案流程将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排列顺序如下:
1、卷内文书目录。
2、结案报告(无须审批)。
3、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责令 通知书等。
(2)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情况(如赔偿凭证或领条等)。
(3)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4、案件来源、受理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
(1)案件来源、受理情况的文书材料,包括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外单位移送本单位的通知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和撤销案件决定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和撤销案件决定书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其他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材料。
(2)受理案件后给举报人、控告人、报案人、扭送人出具的受案回执(举报人、控告人、报案人匿名的,无须制作受案回执)。
(3)回避情况的文书材料,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材料、复议决定书等。
5、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
(1)刑事案件案卷。对于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为保持刑事案件案卷的原始状态,减轻基层负担,可以在立卷时将刑事案件案卷作为该行政案卷的最后一卷单独立卷,在该行政案件案卷的第一卷中以一份说明性材料代替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刑事案件案卷部分,置于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案件来源、受理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前,并在卷内文书目录中的“标题”栏内填写“刑事案件案卷”,“备注”栏内注明“实际案卷见本案第X卷”。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较少的,可以将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后形成的文书材料与刑事案件案卷合并装订为一卷,并将刑事案件案卷放在案卷后部。
(2)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审批表,继续盘问通知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3)传唤证。
(4)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5)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
(6)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辩认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多名违法嫌疑人的笔录以先主后次的顺序排列;同一违法嫌疑人的笔录以时间为序排列)。依法为违法嫌疑人聘请翻译人员的,立卷时,聘请通知书、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应当放在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之前。
(7)被侵害人陈述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辨认笔录(多名被侵害人的笔录以先主后次的顺序排列;同一被侵害人的笔录以时间为序排列)。
(8)证人证言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辨认笔录(多名证人的笔录以先主后次的顺序排列;同一证人的笔录以时间为序排列)。
(9)检查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10)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12)鉴定聘请书(有多种鉴定的,聘请书分别附鉴定意见之前),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意见,告知或者送达鉴定意见的凭证。
(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拟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
(14)行政处罚告知后复核的相关文书材料。
(15)调解笔录、当事人申请书、谅解书、调解通知书等。
(16)书证。
(17)获取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的情况说明及反映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证明内容的文字说明材料。
(18)物证(照片及其说明)。
(19)民警对查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
6、执行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
(1)执行回执,罚没款收据,罚没款缓期交纳或分期交纳审批表、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拘留停止执行决定书及相关审批和证明材料。
(2)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材料(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受理凭证以及强制执行的裁定)、催告书。
7、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
(1)被处人(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
①被处罚人(包括被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材料。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可以使用从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下载的户籍信息。如果户籍信息中没有被处罚人照片或者被处罚人目前容貌与户籍信息上的照片差别较大的,办案单位应当取得被处罚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确认,并采集被处罚人的照片附卷。被处罚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应当采用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无法获取原决定书复印件的,可以从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下载相关决定书,并由承办民警在下载的相关决定书上注明来源、下载的日期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②被处罚单位证照的复印件。
③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体检报告。
(2)执法回告登记表、执法回告测评表
(3)其他材料。
8、注意事项
(1)对于依法应当通知当事人家属的事项,其通知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予以体现:
①在附卷的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通知家属情况,并由经办民警签署姓名和日期。例如,传唤或者送达行政拘留决定书,被传唤人或者被行政拘留人家属在场的,由家属在附卷的传唤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家属未在场,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附卷的传唤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通知方式、通知时间、被通知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 通知民警姓名。也可将由民警书写的通知情况的工作记录附卷。有送达回执或者采用传真方式通知的,应当将被通知人签收的送达回执或者传真与传唤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附卷。
②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由违法嫌疑人或者被处理人确认。
③采用通知书方式通知违法嫌疑人或者被处理人家属。
(2)相关文书材料依法需要经过审批时,有两种方式可选:
①有制式书面审批文书。书面审批文书应当放在决定文书之后,即证件在前,签批件在后。例如,检查审批表放在检查查之后,行政处罚审批表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
②没有制式书面审批文书。可由具有审批权的相关负责人在附卷的相关文书材料首页的右上角审批。例如,由相关负责人在附卷的检查证右上角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的,应当签署具体理由)、姓名和审批日期。实行网上办案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网上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