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行政法、刑法新增知识点总结
2021行政法新增考点
【行政处罚法】
像行政法这类学科,不管从难度上还是分数上,总是容易被考生轻视,到了考场上才追悔莫及。而这刚好是弯道超车的机会,因为法考制胜的关键,有时候并不在人人都知晓重要性的考点上,往往藏在大多数人容易忽略的考点里!
考点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考点三: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考点四: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考点五: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考点六: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考点七: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考点八: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考点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考点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考点十一: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考点十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考点十三: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点十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考点十五: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考点十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21刑法新增/新修知识点总结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法考的特征是新增必考,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生一定要注意,21年法考一定会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其中新增及修改了哪些罪名?来看梳理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1年刑法新增必考点专题讲义
不会整理这类知识点的同学可以作为参考重点突破,然后再找找对应的模拟题做做!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小于12: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1.12≤行为人<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新修】
2.14≤行为人<16: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16: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行为人<18+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16+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乘车人和驾驶员
1.乘车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2.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注意】
本罪刑罚较轻,为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要定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二、危险作业罪【新增】
时空条件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犯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具体情形
【总结】毁损安全设备或信息、该停不停、该批准未批准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注意】
本罪刑罚较轻,且不要求发生实害后果,为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妨害药品管理罪【新增】
具体危险犯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加重法定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具体情形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注意】
既触犯本罪,药品又认定为假药或劣药,则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VS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注意】《刑修(十一)》新增了“提供”这一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性质
抽象危险犯(实施行为即构罪)
实害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罪)
行为
生产;销售;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提供给他人【新修】
【总结】
假药VS劣药
假药:没有治疗某病的成分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劣药:有治疗某病的成份,但有别的问题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三、洗钱罪【新修】
上游犯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行为方式
1. 提供资金帐户的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 跨境转移资产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注意】【重点】自洗钱入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改了本罪行为方式的表述,过往的2、4项是有“协助”的,修改后删除了“协助”,即表明,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再洗钱的构成洗钱罪,教唆别人洗钱的,自己也构成洗钱罪的教唆犯。这突破了传统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事后不可罚),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洗钱过于猖獗,且数额特别巨大,对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很大
【总结】
1.实施上游犯罪+自己洗钱=上游犯罪+洗钱罪数罪并罚
2.实施上游犯罪+教唆/帮助他人为自己洗钱=上游犯罪+洗钱罪的共犯数罪并罚
3.第三方洗钱者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帮助洗钱的=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未突破期待可能性理论,仍按照事后不可罚处理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新增】
行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注意】
1.商业秘密同时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形下,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2.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新增】
对象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主体
对前述对象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手段
不要求强迫,未成年少女自愿也构成本罪
主观
明知对方为14-16岁未成年少女
【注意】
使用强迫手段违反未成年少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则与强奸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袭警罪【新增】
行为方式
基本犯:暴力袭击;
加重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
行为对象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主观
明知警察正在执行职务而故意袭击
【注意】
1.与妨害公务罪构成法条竞合
2.包容轻伤结果(不再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但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3.实施其他犯罪而暴力袭击警察以抗拒检查,一般应当数罪并罚,但在走私毒品和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抗拒检查的,仅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二、冒名顶替罪【新增】
行为方式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适用范围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从重处罚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
【总结】
1.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涉及滥用职权相关犯罪的,数罪并罚
2.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为牵连关系,定本罪
三、高空抛物罪【新增】
行为方式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
保护法益
侵害法益为社会秩序,不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的严重结果
【注意】
本罪法定刑较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总结】
1.故意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
2.故意高空抛物+砸死人=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
3.过失高空抛物+砸死人=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新增】
行为方式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债务要求
催收的是非法债务,如果合法债务不成立本罪
罪数问题
为了催收非法债务,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行为方式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新修】
危害后果
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新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