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在社会上,一个人的失踪、死亡都是可能发生的事,而它们所造成的影响对于周围人也是十分重大的。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对于自然人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那么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考点。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条件
1.下落不明满2年
首先,自然人须下落不明,即无任何音讯,若自然人只是躲起来了,不愿见外人,但消息是没有断的,那就不算下落不明了。除此之外,下落不明的时间还需要满2年,而这2年,则是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的。但若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话,则自战争结束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比如战争期间,甲和队友出任务,却一直没消息回来,不能确定是否生还,如果要申请甲为失踪人,那么应当从战争结束起满2年后再去申请。而不是从外出任务开始计算。
2.利害关系人申请
要想申请失踪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若是没有主动找法院申请,法院也是不会主动宣告失踪人的。并且,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才行,比如说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一定要有利害关系才行。如果是一个无利害关系的普通邻居去申请,法院则不会受理。而且这些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排斥效力,任一个都可以申请。
3.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申请后,在宣告失踪之前,需要发出寻找公告。毕竟,被申请人可能并没有实际失踪,只是躲着一些人,比如债主,那么当然不能直接宣告了。至于公告期,为3个月,若期满仍无音讯,则法院判决宣告失踪。
(二)宣告失踪效力
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下落不明,财产无人管理容易受损,因此可以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妥善管理。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一)宣告死亡条件
1.下落不明
音讯全无,并且达到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2年,比如因海难、地震等自然灾害与亲友失散,毫无音讯;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无期间限制,比如因地震掉下山崖失踪,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无生还可能,那么随时可以去申请宣告死亡。
2.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都属于利害关系人,任一个都有权申请。
3.法院宣告
死亡宣告的公告期一般是1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届满,才能判决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效力
1.财产: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2.婚姻: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3.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民法典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如果一方被宣告死亡,那么可以单方送养。
注意:宣告死亡并非一定实际死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甲被宣告死亡,这期间,他购买了一件衣服,该买卖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1.财产: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比如,甲被宣告死亡,名下的一套房子被儿女继承后变卖,当死亡宣告被撤销,房子无法返还,那么应当折价补偿。
但若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明知乙未死,却申请了乙死亡,继承了乙一套房子,然后卖了,当乙回来,死亡宣告被撤销,期间房子涨价了,那么甲应当将涨价的部分赔偿给乙。
2.婚姻: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比如。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撤销,配偶乙已经再婚,不会构成重婚,甲乙两人的婚姻关系不会恢复。
3.子女: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比如,甲一直不同意送养儿子,被宣告死亡,妻子单方决定送养,即使甲回来了,也不能撤销,父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补充: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比如,甲失踪5年,父亲申请宣告失踪,妻子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宣告死亡。申请人之间没有顺序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