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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刑事执法依据知识点辨析
2024-04-03 01:05
来源:政华公考

法律知识:刑事执法依据知识点辨析

在备考过程中,同学在对法条灵活运用之前,最基础的是先要记忆牢固与辨析准确,比如,居多法条中会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下简称“国”“恐怖活动犯罪”以下简称“恐”条件下,需要特殊对待的情况。因此政华公考通过本次小课堂的学习,为大家汇总刑事案件中有关“国恐”犯罪相关法条。

一、内容梳理

法条链接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主

52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5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111条第1款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127条第1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知识点解析

1.法条梳理:在我们综合这些法条后不难发现,其实此种特殊情况充分考虑了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犯罪的特点,首先此类案件往往具有组织化,即参与人员较多,故而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办案过程中避免信息泄露其次是此类案件人员的复杂性,在会见其他人员时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危险,如伤害他人与自我伤害,不特殊对待会增加办案的难度,所以在对犯罪嫌疑人信息接触方面,为了办案的进程,会有一定的阻断性。

法条第52条在对嫌疑人看押的程序上做好手续审查,特别是书面留痕,故而需要书面通知看守部门53、127条在会见通知方面有条件性的暂时信息阻断,特别是辩护律师和家属作为嫌疑人的“救命稻草”,在传递信息方面更加值得注意111条在于对人员接触及监督方面严加对待,因此指定居所在保护该嫌疑人不能自伤,证据不能损毁的同时,也起到“放长线钓大鱼”的监督作用。

2.内容总结:“国恐”案件——书面通知看守所,律师会见经许可、监视居住指居所、延后通知其家属。

二、题目巩固

【试题演练】多选题在某市有固定住处的贾某因涉嫌犯罪被该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拟对贾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据此,贾某可能涉嫌的犯罪有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走私犯罪

C.严重暴力犯罪

D.恐怖活动犯罪

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案件办理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1条第1款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根据法条规定,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的犯罪不包括走私和严重暴力犯罪,故而B、C项错误。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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