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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点:一物多卖
2024-04-12 09:33
来源:政华公考

法律考点:一物多卖

在历年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民法典》的考查屡见不鲜。而《民法典》共7编、1260条,法条如此“浩瀚”,因此常识的备考中难以完全覆盖所有知识点。但当我们深入研究考情,我们会发现《民法典》的考查重点一般体现在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物权编中的一个常见考题——“一物多卖”

例一:甲有一套房子,5月1日卖给乙,乙付清房款后已经入住,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5日,甲又将房子卖给了出价更高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问房子的产权归谁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站在物权角度,房子归谁,以登记对象为准,因此我们就看不动产登记簿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即房产证上是谁。故房子产权是丙的。

例二:甲有一辆车,5月1日卖给乙,乙付清车款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甲尚未将车交付给乙5月5日,甲又将车子卖给了出价更高的丙,并将车子交付给了丙问车子的产权归谁

《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交付生效主义:将动产交付给谁,谁取得动产的物权。即便是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也以交付作为判断物权变动的依据。而在本题中,甲乙就车辆过户办理登记手续,但甲丙完成了车辆的交付,故车子产权是丙的。

那这个时候,有的同学就会问了,机动车、船舶这些,不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吗那换句话说,登记了就可以对抗了呀。所以乙登记了,为什么不能对抗丙呢那车不就应该是乙的了吗

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的关键点在于“对抗”二字。那什么叫对抗呢所谓对抗,强调的是不同权利存在优先级,而两个权利之间才会存在对抗,如果只有一个权利则不存在对抗关系。在前述案例中,当甲将车卖给乙只登记却未交付时,乙并未取得该车的物权,因此该车产权属于交付的对象丙。

例三:甲5月1日将车卖给了乙,并且交付但未登记5月5日甲将车抵押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甲还不上丙的钱,问丙可不可以行使抵押权

这里乙因交付取得了所有权,丙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抵押权。而所有权和抵押权都是物权,问题就是丙的抵押权能否对抗乙的所有权。此时则以登记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因为抵押权登记了,所有权却没登记,所以抵押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丙可以行使抵押权,就该车优先变价受偿。

理解学习知识,把握知识逻辑,备考快人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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