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有关罪名判断的注意事项
毒品有关罪名判断,我们需要注意各罪名之间的构成要件区别特点,以及可能容易混淆的细节考察,为方便大家更加游刃有余把握此部分的知识,以下几点内容可供大家参考学习:
1、相对责任年龄阶段对走私毒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走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而贩卖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二者不能等同。(注意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有偿提供毒品属于贩卖毒品,无偿赠与其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但若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人,而向其提供毒品的,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成立走私、贩卖毒品罪。)
2、吸食毒品和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强迫他人吸毒罪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含作为形式(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吸毒或者为其提供场所)和不作为形式(发现他人在自己地盘吸毒却不予制止)。犯罪主体不包括吸毒者本身。如果是酒吧、歌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犯罪对象是真实存在的毒品,如果是把面粉误以为是毒品则不符合;厅的服务员发现顾客在包间吸毒不予制止和举报的,不属于容量留吸毒。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如果掩护这些犯罪行为本身的,则构成共犯。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要求犯罪对象是毒品,如果没有毒品存在,误将头痛粉当作毒品持有的,不成立持有毒品罪)。前者已经包含持有毒品的内容,所以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成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果在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根据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欺骗他人吸毒罪,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5、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成立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的,盗伐树木的,构成特殊情形类的盗窃犯罪。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三种情形要求:①种植数量较大;或②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处理的;或③抗拒铲除的。如果以上任意三种情形都不满足,那就不构成本罪了。即便在符合的情况下,如果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考点汇总
在公务员考试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含义和考法的解析,帮助考生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考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注:1.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而非“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因此,只要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中的任何一种能力均可导致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特别注意,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1.精神病人必须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才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在犯罪时是正常人,但在犯罪后成为精神病人的,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从轻、减轻处罚,也不能加重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才可以“从、减、免”,若题目中只是“聋子、哑巴”,则不属于该情形,不可“从、减、免”。
【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刑事责任( )
A、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B、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D、视同正常人犯罪,并无特别的刑事责任规定
【答案】D
三大诉讼法的审理期限
三大诉讼法的审理期限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常考点,但很容易混在一起,所以本文对于三大诉讼法的审理期限做一个总结,以帮助广大考生备考。
一、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6+6+x)。
2.一审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到期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3.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1+3+x) 。
2.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审限,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3.简易程序审限: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4. 速裁程序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二审审限:一般2个月,可能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诉156条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再审审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7.上诉抗诉期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行政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6+x)
2.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二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上诉抗诉期限(与民诉的期限一致):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两者的法条上来看考生可从以下几点来分别:1.合同解除一般存在违约情况,而合同终止一般不存在违约情况。2.两者适用情形不同。
模拟试题:
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是:( )
A.张某患职业病,但未丧失劳动能力
B.王某休假期间外出游玩遇到车祸,正在住院手术
C.李某在怀孕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D.程某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
答案:C
解析:C。《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条明文规定,在非过错、经济性裁员情况下不得因为26.37条解除合同,只有在过错性原因下,依然可以辞退,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如果触犯25条规定,依然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