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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中的从轻、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2020-09-21 07:42
来源:政华教育

刑法总则中的从轻、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一、年龄(从轻、减轻)

已满14不满18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这里的年龄问题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可以免除,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花朵,是应当,老年人要考虑主观恶性故意与过失。

二、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这是因为要根据精神病人有多大的控制力来判断,所以是裁量性的可以,由于未完全丧失能力,所以不可以免除。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注:身体缺陷可以成为照顾因素,而不能说身体有缺陷就无所畏惧,不能是应当,但还要结合具体的危害性来判断,幅度跨度也很大,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三、犯罪形态

中止犯,造成损失,应当减轻处罚,没有损失的,应当免除处罚

注:主观恶性小所以是应当,也可以记口诀:中有损,应当减,中无损,应当免。

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主客观都有危险,要结合具体危害性。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由于客观因素没达目的,当然不可以免除了,也不能是应当。

四、自首、立功

一般自首、一般立功,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注:属于量刑情节,也没有达到可以免除的程度,也属于裁量的可以。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主客观都表现好,经裁量可以免除。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由于客观不好,所以是可以,主观非常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五、共同犯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因为主观恶性大,不能免除,属于可裁量的可以。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注:辅助作用大小不一,跨度大可以轻减免,按照法不责众的理念,从犯是应当。

六、正当行为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主客观都好,所以为应当。

以上就是对刑法总则中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情形的知识点、原理以及考点的梳理,各位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注意掌握清楚具体的概念,这会让大家备考更加从容,有的放矢,避免掉入陷阱。

 

法的渊源之立法“三批准”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理学考查相比较占比较少,但考试中基本都会有所涉及,而在法理学中法的渊源考查频率较高,需要各位学员重点掌握。今天就法的渊源中立法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考点进行汇总,希望能帮助各位学员熟练掌握。

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一共有3种情况,归纳总结为立法三批准,分别为:

1.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2.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法规需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法规需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如果在考试中出现了其他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情况,则为错误表述。

【例题】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报()批准后实施。

A.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省、自治区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

【答案】A。解析: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故本题答案为A。

【例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关于其立法方面的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其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B.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法律发回

D.立法机关可使用中、英双语立法

【答案】B。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可见 B 项说法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故A项正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7 条第 3 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可见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D 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 B。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通过研究近几年的考试试题我们会发现,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只要涉及到一些知识点都会考察的很细,而且通过做题我们会发现各地市事业单位对夫妻财产考查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且很多同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很难区分,所以今天就由老师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夫妻财产我们该如何区分。

【知识点一】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3)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知识点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例一】甲(男)乙(女)办理结婚登记后,甲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装修,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供甲居住。后甲乙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房屋的所有权,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B.是甲的父母的财产

C.是甲的财产

D.是乙的财产

【答案】C。解析:婚后由一方父母出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题答案为C。

【例二】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用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该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后,甲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应作为( )的来分割。

A.甲婚前的个人财产

B.乙婚后的个人财产

C.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D.产权不明的财产

【答案】C。解析: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用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该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甲主动表示赠与,民法的自愿原则规定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所以赠与具有法定效力,所以夫妻共有。故本题答案为C。

 

治安调解

在四川省属事业单位考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常规考点,学生学习过程中,常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知识点理解不透彻,给做题带来很大困扰。今天,我们就学习一下治安调解,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大家能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解程序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二、什么是民间纠纷

1.民间纠纷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考点1:仅仅只有民间纠纷的处理;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当场调解的条件

1.当场调解

是否可以当场调解,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考点1:当场调解要求情节轻微,双方首先对损失无争议,其次还要求双方都无异议才可以当场调解。

考点2:调解协议书不是必须,有现场录音录像可以不再制作。

四、不适用调解处理情形

1.不执行处罚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考点1:雇凶伤人的情形为常考点,需要着重记忆。

考点2:当事人不愿调解,这是因为调解要求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五、法律后果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1: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考点2:调解不成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不是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因为调解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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