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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知识之犯罪得概念和特征及其他相关知识点
2020-09-21 07:54
来源:政华教育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以下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3.应受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主观方面之故意你真的了解了么?

刑法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我就不再强调了,而围绕犯罪的案例考查在各地考试当中也是频繁涌现,本文主要围绕犯罪主观方面中的故意进行分析。

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含两个因素,其一是意识(认识)因素,其二是意志因素;所谓意识因素,更加强调的是主体对于犯罪基本情况的一个认识或是与犯罪客观方面相关的一些认识;而意志因素即思想上的一种倾向或是说态度,对于这个危害事实是希望其到来,还是放任它发生或是反对其发生。通过这两个因素我们主观方面主要显现了四种形式,即故意、过失、动机与目的,前两种也称之为罪过形式,当然,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还是着重考查前两种。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可以把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其意识因素表现为对于危害结果是明知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这个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意识因素表现为明知可能危害结果会发生,意志因素表现为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上面意识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到直接故意意识因素有两种情形,明知必然或明知可能,当然在实际考试当中直接故意中明知必然的情形出题极为少见,因为过于容易去区分,例如甲乙两个仇人,甲从黑市购得一把手枪和几颗子弹,之后拿着上了膛的枪去找仇人乙寻仇,找到乙后甲拿着枪指着乙的太阳穴,这种情形下意识因素就表现为明知必然这种危害结果会发生(这里表现为乙的死亡),所以相对来说直接故意常考的是意识因素中的第二种情形,而此时我们又可以发现这种意识因素的情形和间接故意是相同的,那么如何进行区分,一般考试中我们是要从意志因素区分的。例如,农场情杀案,甲乙同在一个农场工作,农场外有条职工下班经常会走的路,本来甲有位女朋友丙,后来被乙抢走了,甲于是怀恨在心,一天甲提前下班在这条职工经常会走的路上布置了陷阱,做好伪装,里面也布满了倒刺,人掉下去必然会死亡,此时,乙走此路未注意脚下掉下去死了,那么很容易判断,甲对于乙死亡的这一结果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从而判断出是直接故意;若是农场的其他职工比如丁走此路未看到掉入死亡,那么可以分析出甲主要是想让乙死,对其他人的死活是不管不顾这样一种放任的心态,继而推断出是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所以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要紧紧把握住意志因素。

【试题】丈夫甲为了杀死妻子乙,在妻子饭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丙可能因为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和对丙的心理态度分别是:(  )

A.均为直接故意

B.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C.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D.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从题干中可以感受到甲对乙以及对丙中毒都没有明显反对不希望这种意志因素的表现,所以首先排除过失,故C和D选项错误;题干中甲对于妻子乙,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所以对乙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甲对于孩子丙,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意志因素表现为不管不顾即放任,通俗来说就是为了杀死妻子乙,孩子死与不死就无所谓了,所以对丙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故本题答案为B。

 

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未遂和中止的区别

犯罪的未遂和中止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在做题的过程中很多同学都极易混淆。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那到底什么是未遂、什么是中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从两者的概念中我们看看它们的区别有哪些。

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即犯罪实施阶段中。犯罪中止则没有要求什么阶段,从开始准备犯罪到犯罪结束的任何阶段,即整个犯罪过程中都可以发生犯罪中止的情况。

发生的原因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因此犯罪未遂主要是由于行为人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三、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

四、刑事责任不同

犯罪未遂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而犯罪中则是分情况而定,对于中止情况,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故意犯罪的形态要点提示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

1.概念

犯罪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1)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A.为实行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B.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3)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1)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征

A.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B.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

C.犯罪未完成是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也是区别犯罪中止的关键。

③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1)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特征:

A.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B.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D.中止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3)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练习题】(单选)甲与二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又恐法律制裁,遂打消杀人恶念,将才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准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 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 其属于犯罪预备,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故本题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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