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行政处罚。其知识点考察较多,包括种类、设定、原则、管辖、程序,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对概念内容进行理解掌握,在这里我们对其中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学习。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该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做出。
2.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
3.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分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规定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系指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条件下,率先对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幅度予以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率先规定治安拘留,这便属 “设定”。
对行政处罚的规定,系指在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对行政处罚做出设定的条件下,在上级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再作具体的规定。如《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设定”使行政处罚从无到有,“规定”使行政处罚更加详细,因而可以说,设定是第一次规定,规定是第二次以后的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9 条至第14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如下: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这里所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目前显然仅指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0 条至第14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规则如下:上位法对违法行为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例题: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是( )
A、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
C、扣留违法者
D、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B。解析,AC中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职能由法律设定。D选项中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性法规是不能设定的。故本题答案为B。
带你认识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考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考考点,在学习过程中是一个难点和重点。
关于法律关系的概念我们不需要背诵,但是需要理解。在考试中一般是案例考察,要求考生能够在众多关系中哪个是法律关系。理解之后自然能够作对此类题目。但是在我们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之前首先应该先了解一下它的上位概念—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很简单,就是在这个社会中主体与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所有关系。我们以小明为例,在小明的一生中会发生很多社会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恋人关系、夫妻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买卖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等等。在这些关系中,大家应该很容判断出来哪些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哪些是法律关系。对的,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买卖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就是法律关系,而其他的关系是普通的社会关系。那为什么上述关系是法律关系呢?我们需要如何去判断呢?其实判断的依据非常简单:就是看这些关系有没有被法律所调整,如果被法律所调整,并且在法律调整的过程中形成了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三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关系,它不同于事实上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如果法律对某些领域的社会关系不进行调整,那么人们之间也就不能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人们之间也就谈不上具有法律关系。比如法律不调整恋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恋人之间也就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必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和法律问题有关的任何关系。如果没有这种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没有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或创设的社会关系,因而与一般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本身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也应该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破坏法律关系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的学习大家应该对法律关系有了初步的认识,在做题时应该会迎刃而解。
【例题】
1.(单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因此,下列选项中具有法律关系的有:
A.李某与张某已于年前领取了结婚证
B.王某与张某是大学同学
C.经人介绍,张某与赵某确定了恋爱关系
D.武某与周某从一年前开始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
答案:A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与刑罚相衔接的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与刑罚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规制的治安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尚不需要刑法调整。可以通过案例的形式,以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界分为切入点引导学员深入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例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小区内一会所有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出警,抓获卖淫组织人员3人,卖淫女5人,嫖客5人。这里有三类人,三种行为,其中卖淫、嫖娼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交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可处拘留,并且可附加罚款。而组织卖淫行为社会危害性较重,交由刑法调整,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再如,一人殴打另一人,如果只是轻微伤,则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引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含义。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一共有四个主罚,一个附加罚。主罚可以独立适用,四个主罚的分别是警告,适用于最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例如我们经常在新闻里看到的在名胜古迹乱涂乱画的,如果情节不严重,就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是较为常见的治安处罚种类,可以都用嫖娼的例子,嫖娼现在被抓住的一般行情是行政拘留十五日,附加罚款若干,具体数目各地有所区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般适用于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适用于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一个附加的是针对外国人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附加罚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以主罚,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顺带讲解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例如你打架了,谁会来抓你,肯定是派出所。从而知道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这里有两个法定,一是主体法定,只有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治安处罚,别的部门都没有这个权力,例如法院、检察院;二是种类法定,其一,只有这五种治安管理处罚,别的都不是治安管理处罚,例如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其二,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违法行为时也只能适用这五种治安处罚,否则就是违法。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
主体一般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等较轻的处罚可以由派出所决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治安管理的适用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与刑罚一致。一是未成年人要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免于处罚。主要基于未成年的辨别和控制能力较成年人更弱。二是精神病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实施的治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这是因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辨认和控制能力与常人无异。三是对醉酒的人,也要处罚。如果自身有危险或对他人有威胁,还可以约束醒酒。这主要基于醉酒的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而并未丧失,而且是否饮酒行为人可以自己选择。四是对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这主要也是考虑这部分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弱于常人,特别是一些从小就盲或聋哑人,由于和外界交流的障碍,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
时效即处罚的有效期,这有效期内可以处罚,过了有效期就不能再处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为6个月,刑罚则根据可能判处的刑罚不同,追诉时效也不同,例如最高刑期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这是不同点。起算点为行为发生之日,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例如非法拘禁行为,从1月10日非法拘禁到1月20日,则从20日开始起算。这是与刑罚的相同点。
典型例题:( )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A.不满14周岁
B.已满14不满16
C.精神病人
D.怀孕的妇女
【答案】A。
典型例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 )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在处罚。
A.一年
B.二年
C.6个月
D.9个月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