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总则编的法律要点
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 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
C. 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
D.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D。
毒品有关罪名判断的注意事项
毒品有关罪名判断,我们需要注意各罪名之间的构成要件区别特点,以及可能容易混淆的细节考察,为方便大家更加游刃有余把握此部分的知识,以下几点内容可供大家参考学习:
1、相对责任年龄阶段对走私毒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走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而贩卖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二者不能等同。(注意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有偿提供毒品属于贩卖毒品,无偿赠与其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但若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人,而向其提供毒品的,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成立走私、贩卖毒品罪。)
2、吸食毒品和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强迫他人吸毒罪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含作为形式(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吸毒或者为其提供场所)和不作为形式(发现他人在自己地盘吸毒却不予制止)。犯罪主体不包括吸毒者本身。如果是酒吧、歌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犯罪对象是真实存在的毒品,如果是把面粉误以为是毒品则不符合;厅的服务员发现顾客在包间吸毒不予制止和举报的,不属于容量留吸毒。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如果掩护这些犯罪行为本身的,则构成共犯。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要求犯罪对象是毒品,如果没有毒品存在,误将头痛粉当作毒品持有的,不成立持有毒品罪)。前者已经包含持有毒品的内容,所以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成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果在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根据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欺骗他人吸毒罪,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5、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成立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的,盗伐树木的,构成特殊情形类的盗窃犯罪。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三种情形要求:①种植数量较大;或②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处理的;或③抗拒铲除的。如果以上任意三种情形都不满足,那就不构成本罪了。即便在符合的情况下,如果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考点提示】
一、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为一种合同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①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产属强制登记范围,但对于该五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愿意登记的亦可以进行登记,《担保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二、《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小练习
甲居住于某市,因业务需要,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处公寓(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于6月5日签了抵押合同,与丙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丙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到价款150万元,乙丙两银行对拍卖的价款应如何分配?
A.乙75万,丙75万
B.乙100万,丙50万
C.丙100万,乙50万
D.丙80万,乙70万
【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本案中虽然乙先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变更登记,丙办理了登记,故要优先于乙银行受偿。故本题答案为C。
债的发生原因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规重点。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方式出现,让考生判断一个行为能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构成不当得利之后所要承担的义务。因此,需要考生掌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其法律后果,以及一些常见的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以下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其法律后果以及一些常见的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剖析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或者财产应当减少而未减少的情形。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利益减少或者丧失,或者财产应当减少而未减少的情形。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获得的利益是由他方的损失造成的。
(4)一方获得利益无合法正当依据,此处的合法正当依据,指既无法律上的依据,也无合同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其法律后果在于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如:甲乙两家都在装修房屋,甲误把乙家的水泥当成自己家的而使用,此处,甲的财产总额增加,甲获益了,而乙的财产总额减少,乙受到了损失,甲的获益是由于乙的损失引起的,并且甲获得这袋水泥并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甲乙之间有效合同的约定,因此,甲构成了不当得利,甲应当返还给乙一袋水泥,乙有权要求甲返还给自己一袋水泥。
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是强迫得利;二是反射利益。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如:甲承租乙的房子,未经乙的同意,在明知乙不喜欢欧式风格的情况下,仍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屋按照欧式风格进行了装修。在这一案例中,甲将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乙看似获得了利益,其实不然,此装修风格并非乙所喜欢的,甲的行为违背了乙的意志自由,事实上,乙不仅并未获利,甚至还需要将其恢复原状,因此,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2)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获益,但并未导致他方受损害的情形。如:甲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附近兴建了小学,导致该学校附近的房屋大幅度增值,在这一案例中,小区业主虽获得了利益,但甲开发商并未受到损失,因此,小区居民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