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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刑法或将更新!
2020-10-19 07:31
来源:政华教育

突发,刑法或将更新!

暴力袭警拟单独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12至14岁故意杀人或将负刑责

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对于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心系民警!赵克志部长的建议快要实现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今年8月10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

赵克志说,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暴力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

 

赵克志说,虽然刑法中有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但尚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看看战友们怎么说的吧!

公安战友:“在海一方”:

对设立袭警罪,基层一线的民警普遍表示欢迎,普通群众遵纪守法,所以影响也不大。那些上蹿下跳,惶恐不安反对的基本上是刷存在感的“砖家”“键盘侠”,甚至是“推墙党”和违法犯罪分子。

袭警罪到底好不好,争论再多也没意思,具体还要用事实说话,看“疗效”!

公安战友:原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民警王奕佳:

一个袭警罪,基层各界呼吁了几十年,每年也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但始终无法实现,这便成了扎在所有基层民警心中最柔软的地方一根刺,一个最不愿触及的话题。赵部长是第一位正式提出建议的公安部长,说出了我们基层的所想所盼。无论最后结果如何,我们都为有您这样的部长而感到骄傲!

 

公安战友:网民“无常无我”:

相信袭警罪的设立,不仅对保护民警人身安全,树立执法权威有推动作用。更能推动“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理念的深入人心,让群众多些配合,有理事后申辩。

基层法官:

妨害公务案件普遍判决畸轻,往往起不到很好的社会示范效果,最近甚至发生了执勤交警被犯罪分子故意用车碾死,仅仅获赔4万的事情发生,让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让全国民警寒心。只有设立单独袭警罪,才能真正让一线民警不再流血流汗又流泪,才能让公安队伍留得住人,发挥最大的职能,

普通群众:

以前一个警察一把枪一根麻绳就能抓回来一串十几个犯罪分子,现在十几个警察都未必控制得了一个耍泼的老妇。并不是犯罪分子变强了,而是对警察的保护太少,套在警察身上的紧箍咒太多了!你说纳税人养一个警察划算还是养十几个警察划算?袭警罪,这写在刑法里的三个字,能够节约的不仅是价值百亿的行政成本和装备采购费用,甚至是抚恤金,更是每年四百多个中国警察的生命!

律所律师:

任何法律都只能做到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绝对平等的规定,很难突出警察的职业特殊性。人大代表、法官、税务人员等其他国家公务人员若在履行职责时遭到不法分子袭击,可以向警察寻求保护;那么当警察自己遭到不法分子袭击的时候,应该向谁去寻求保护呢?因此,警察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律权威最直接的代表者,理应受到必要的、特殊的法律保护。

“袭警罪”设立背景介绍:

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单独设立袭警罪的国家比例约占70%,多为英美法系。

在美国这样一个有3亿人口且私人枪支泛滥的超级大国,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163人,日本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10人左右,且大部分是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原因死亡,德国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6.8名。通过进一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上述国家都有一系列完善的措施来保证警察的执法权益和绝对权威。

各国的刑法对于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具有“袭警罪”这一独立的罪名。采用这类立法方法的主要为英、美、法国家。

其中,美国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对于袭警犯罪的规定尤其详尽。根据美国刑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袭击和伤害,不得接触警察的身体,而所谓的威胁既包括口头语言上的威胁,也包括具体行为的威胁,甚至威胁警察的直系亲属也构成同样的犯罪。部分州的刑法规定,对于袭击警察造成伤亡的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警察在正常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辱骂警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悉尼奥运会期间,澳大利亚一名男子因向一警察丢弃一片废纸而被控“袭警罪”遭到逮捕。

《日本警官执行职务法》第7条规定:警官为了逮捕犯人或防止犯人逃走,或者为了制止犯人抵抗的需要,在认为有相当理由的场合,按照事态,在合理判断的必要限度内,可以使用武器。如果有充分理由怀疑该人犯有重罪,包括: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相当于3年以上监禁,并对警官执行公务抵抗或企图逃走时,如果犯罪分子以暴力反抗警察的执法活动,就可能被警察当场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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