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备考法律知识点梳理(一)
法律知识: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特点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开始窃取公私财物时就是盗窃罪的着手。“着手”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之一。
那么“着手”的判断标准简而言之就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①现实:危险现实存在。如果我拿未装有子弹的玩具枪瞄准朋友,开玩笑说要杀他,基于是玩具枪并且未装有子弹,瞄准朋友对其人身利益压根不会造成现实的危险,因此不能称之为着手。
②紧迫:危险具有紧迫性。比如我最近比较拮据,走在路上准备盗窃路人的财物,那么仅接近财物或物色财物不算着手,而将手伸向财物之时,财物马上会丧失在被害人控制之下,岌岌可危,这才能视为着手。
③直接: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比如我要枪杀仇人,子弹上膛扣下扳机还不算着手,必须瞄准对方,对仇人的生命利益造成直接威胁才能算着手。
综上所述“着手”的判断标准即为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例如行为人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警察来抓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即使该车并不是警车或者虽然是警车,但并不是来抓行为人的,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仍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抢劫未遂。
②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例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
③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是适逢路人将被害人救活。
(3)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故意犯罪未既遂,即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实行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通常具体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既遂的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发生了危害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既遂结果的类型就不相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于其他罪而言可能就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比如说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已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他只成立未遂。
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想实施犯罪,但不能继续犯罪。
三、犯罪未遂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未遂犯已经实施了“着手”行为,所以原则上不免除处罚。
法律知识:治安调解
一、概念
在四川省属事业单位考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常规考点,学生学习过程中,常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知识点理解不透彻,给做题带来很大困扰。今天,我们就学习一下治安调解,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大家能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解程序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二、什么是民间纠纷
1.民间纠纷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考点1:仅仅只有民间纠纷的处理;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当场调解的条件
1.当场调解
是否可以当场调解,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考点1:当场调解要求情节轻微,双方首先对损失无争议,其次还要求双方都无异议才可以当场调解。
考点2:调解协议书不是必须,有现场录音录像可以不再制作。
四、不适用调解处理情形
1.不执行处罚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考点1:雇凶伤人的情形为常考点,需要着重记忆。
考点2:当事人不愿调解,这是因为调解要求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五、法律后果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1: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考点2:调解不成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不是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因为调解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
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
善意取得在物权法的考察中考察频率较高,常以案例形式出题,在做题时要能够准确判断案例中的情形是否能够发生善意取得,进而判断这个物的权利归属。
善意取得这个名词看起来比较抽象,什么叫做善意取得呢?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举个例子就能够明白,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囊中羞涩,于是心怀不轨,将手机以自己所有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5000元拿走了手机,此时丙是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
多年前罗马法一直认为丙无论如何是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易日渐增多,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保护也是需要重视起来的。在这个例子里面,乙在出让手机时,声称手机为自己所有的,并且乙正在占有这部手机,生活的经验告诉丙,占有一个动产的人十有八九都是这个动产的所有人,如果丙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后信以为真,把乙当成所有人,这样的信赖利益,也是不能完全无视,需要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律不应该苛刻的要求丙必须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把这部手机的所有权的归属调查清楚,丙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也不能要求他做到这一点,因为丙根本做不到,如果让他做到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因此,本案例中,乙无权处分甲手机的行为,如果丙作为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乙实施的是无权处分,那么善意受让人丙的交易安全也不能完全忽视。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两难的问题:一是甲的所有权要保护,二是善意受让人交易安全的保护。到底是优先保护谁?民法认为,只有在符合以下这些严格构成要件时,我们才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有哪些条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首先要求出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让财产,如果以原所有权人的名义出让财产则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也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了。
其次要求出让人乙出让财产时在客观上具有权利外观,也就是必须存在使受让人相信出让人享有处分权的客观事实,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的出让人在出让财产时合法占有该财产。否则没有公信力,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在此,善意就是不知情。这里的善意要求受让人主观上不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而且受让人对于自己的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受让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007年3月15日的《物权法》新增了不动产也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一切物权都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不仅意味着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还意味着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也不发生善意取得。
4.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
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同样在这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仍已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其中关于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规定,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5.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处在做题时很容易把目光放在受让人身上,但有的时候题干中虽然大家看到受让人丙是善意的不知情,但出让人乙并不是合法占有这个财产,他可能是捡来的、偷来的,所以我们应把目光多看看出让人乙身上,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善意取得的排除情形—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原因是因为这些物品是无处分权人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取得占有的,如果这个时候我们也允许受让人畅通无阻的善意取得,对所有权人显然很不公平。所以不适应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