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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法律知识点梳理(二)
2020-11-23 02:21
来源:政华教育

公基备考法律知识点梳理(二)

法律知识: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

1、概述

授权性行政主体又称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行政职权并非行政机关的专利,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也会因为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获得行政职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2、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3、常见的被授权的组织

企业组织(公用企业)、事业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工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二、被委托的组织

1、委托的后果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以委托就干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被委托的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2、委托的对象

委托的本质实际上就是找了一个“帮手”,所以行政委托的对象较为广泛,各种行政机构组织均可以成为被委托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非政府组织,甚至可以委托给个人等。

三、二者的区别

 

总结:授权与委托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授权是法律、法规、规章将某项行政管理权彻底从行政机关手中抢走,交给了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而行政委托,权力还在行政主体手中,被委托者知识委托者的“帮手”,亦可成为“狐假虎威”。

 

法律知识:《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要点梳理

考试中经常出现对《刑法》相关知识的考察,且考察方式较为灵活,相对而言难度较大。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又经常习惯性利用自己生活常识来判断题目,下意识忽略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做题效果。我们今天重点讲一下刑法附加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从这个知识点的讲解来感受罪刑法定在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从内容上来讲,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犯罪,二是刑罚。刑罚又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就属于刑罚附加刑中的重点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我们依次来看。

结合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相关内容可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要满足三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一旦被剥夺自然不符合拥有选举权的条件,即无选举与被选举权。同时政治自由也一并失去,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三第四部分是重点内容,一旦被剥夺政治权利,将无法再担任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也就是说再也考不了公务员了,同时也无法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这里要格外注意,不是说不能进国企工作,而是说不能担任领导职务,也就是日常说的不能当“官”了。进国企当工人可以,但当厂长就不行。

了解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我们来看看它的适用对象。《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里尤为要注意第三部分,无论因为什么罪被判处无期和死刑,即使题目里没有写出来,大家也要自动带入条件,此人已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此我们发现,剥夺政治权利本身内容并不多,难度也不大,主要是一些细节的把握,而且有些内容要结合《宪法》去学习。

 

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统计近五年综合类的试题,行政法题量占比增多,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并且从同学们的反应来看,普遍觉得行政法离自己生活较远,知识点琐碎且易混淆,掌握起来难度较大。接下来我们就针对大家普遍反应较难区分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一知识点进行探究。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记忆口诀】警罚两没暂停留

【知识对比】

罚金VS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以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为前提;罚金属于刑法,以当事人违反刑法为前提。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约束至酒醒、隔离、留置盘问、强制戒毒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记忆口诀】限查扣冻

2.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①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

②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式。

a.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

b.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主要表现为加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易混淆点对比】

①罚款VS加处罚款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

②加处罚款VS加收滞纳金

加处罚款对应的是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履行,按日加收百分之三的罚款。

加收滞纳金对应的是要求缴纳税费的不履行,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知识对比】

 

三、练习题

(单选)以下类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安监局对企业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责令其停产停业

B.交警对不按照道路标志行驶的驾驶员王某予以警告

C.公安局对吸食毒品的社会无业人员李某实施拘留

D.规划局对某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答案】D。解析:解析:《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A、B、C项均属于行政处罚,不选。故本题选D。

 

法律知识:简析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讲犯罪主体时,我们可以把“人”放在刑法学的天平上加以衡量,看是否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而今天,我们则要从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态来对犯罪加以探究。构成犯罪四要件中的第二个,犯罪的主观方面,其中的故意和过失。在刑法学当中,我们把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合称为“罪过”。法谚有云:“无罪过,则无犯罪”,可见“罪过”在构成犯罪当中的重要作用。那究竟什么是故意,什么又是过失?

(一)直接故意:例,张三和李四是一对仇人,张三把一把手枪抵在了李四的太阳穴上,然后扣动了扳机。在上述案例当中,张三是否明知扣动扳机李四一定会死或者大概率可能会死?张三对于李四的死亡结果抱有一种怎样的心态?这就是直接故意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必然/可能+希望/积极地追求)

(二)间接故意:例,有一个老农,种了很多西瓜,但是经常被偷走。于是他私自在自己的瓜田周围拉了一圈高压电网,通上了高压电。后来某一天晚上王婆来偷瓜,被高压电网电死。问,在上述案例当中,老农对于王婆的死亡结果抱有一种怎样的心态?这就是间接故意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可能+放任)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例,老王是一名武装警察,有配枪的资格,并且对于枪械的使用很熟悉。有一天买完菜回家,看见几个小男生在趴自己家窗户,误以为他们是在偷看自己女儿洗澡,于是很生气,大声呵斥他们走开。几个少年非但没走开还起哄,于是老王更生气了,回屋里拿了枪出来吓唬他们。然而等他出来的时候看到学生们都已经跑开了,于是老王枪口朝下对着地开了一枪,结果学生刘某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的子弹打中头部当场死亡。在本案当中,老王对于学生刘某的死亡抱有一种怎样的主观心态呢?(认识因素+意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拒绝)

(四)讲解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很多常年开长途大货车的老司机都有这样一条经验,在极端疲惫的情况下,如果路况允许,会把一只脚虚虚地踩在刹车上,然后眯一会儿来恢复精力。老王就是这样一个老司机,开了几十年的大货车,对于自己的驾驶技术很有自信。没想到这一天老王因为太过疲惫,没能及时踩住刹车,货车撞上了一辆小轿车,小轿车中的一家五口全部死亡。问,在这个案例当中,老王对于这场事故的主观心态如何?(认识因素+意识因素:已经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拒绝)

因此,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对于整个犯罪的发生保持的都是“明知”会发生,还有意希望发生或者放任的态度,而过失都是对于最后犯罪结果的发生持的是排斥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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