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合集
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行政复议主要是学习四部分的内容,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的程序,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剖一下关于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此处有权作出例外规定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上的法律。
2.法律可以规定例外期限,但是该期限只能比60日长,不能比60日短。比如,《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仍然有效。
目的:是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申请期限来行使复议权利。
(二)申请复议的形式
1.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中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除了前面三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一)不停止执行为原则。
(二)停止执行为例外。
1. 四种停止执行的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规定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1.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少于60日的期限
2.即使法律,也只能规定少于60日的期限,而不能规定超过60日的期限,否则无效,仍然适用60日这一一般期限。
目的:促使行政复议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及时解决行政纠纷,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练习题】
1、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 作出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复议期限为 60 日
B.该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该公司如果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可知,一般情形下的申请期限为 60 日。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 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选项 C 错误。《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 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据此可知,此处“不能进行调解”的说法不准确。选项 D 错误。《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故本题答案为 A。
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是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同时,也是执法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重要情形。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强制执行也是一个常考考点,考查方式各个地区有所侧重,主要的考查方式是客观题案例形式出现,结合易混概念考察能否构成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相应产生的法律效力等等。那么在备考中,就要格外注意掌握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以及种类,同时区分易混情形。那么如何破解相关试题?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法律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铁牛开车闯红灯,被交警大队处以罚款200元,但铁牛不去缴纳罚款,那是不是他就可以逍遥法外,逃避罚款?我们可以通过加处罚款的方式督促他缴纳。由于有些强制执行直接对当事人施加强制力,手段较为激烈,故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使用,其他机关一般要申请法院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一般执行罚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滞纳金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义务,如:不交税,不交社会抚养费,不交超标排污费等。但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本金。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要注意的是这里加处罚款和罚款、罚金之间的区分。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生活中比较多的就是京东、淘宝等软件里就有司法拍卖栏目,一般由法院来做。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代履行,张三开车在路边违章停车,被交警贴了罚单,并责令限时开走,但张三未及时履行义务,交警部门联系拖车公司将张三车拖走,就属于代履行,要注意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等等,以上就是常见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犯罪预备考点汇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预备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相对的重要考点,犯罪预备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犯罪预备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预备的考点。
一、犯罪预备的含义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开始准备有危害行为之后与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行为人行为人不得以放弃犯罪的情形。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犯罪着手实施。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考试常见两类情况:(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常见的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有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在准备阶段中并非自愿地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迫不得已而且没有其他选择余地时不得不放弃犯罪。
(二)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发生的现实危险,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具有可罚性。但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例1】张三为了杀李四,尾随跟踪李四到达了偏僻地点,正在瞄准时机想提刀砍杀李四时,恰巧遇到巡逻的一队警察开着警车路过,且警察已经注意到张三,在观察张三的后续行为;此时,张三无奈中慌忙收起宰牛刀悻悻离去。
【解析】“尾随”属于犯罪的准备行为,尚未开始着手;并非张三不想砍人,而是因为警察突然出现,属于张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放弃杀人,故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预备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的重要考点,必须理解和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