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知道的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是什么?
案例引导:2019年中元节,王永锋在祭祀烧纸时用火不慎,引燃了位于祁连山腹地的退耕还林林地,过火面积达204.56亩。被烧毁林地植被恢复需要补植、补栽柠条37844株、雨季撒播草籽1022.8斤,所需费用近8万元。2019年11月,民乐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永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要求按照标准对被焚毁的林地补植补种。
这是张掖市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职能护航绿色发展的一个缩影。一年来,张掖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保领域共立案22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7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9件。“通过办案督促治理林地、草地、耕地等6161.4亩,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84吨,挽回各类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0余万元。”张掖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祁忠溪介绍,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延伸到了与生态环保、经济发展等群众生活相关的方方面面。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主要包括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烈士人格侮辱等侵权案件。
二、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考点梳理:可见,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提起,即其原告主体身份特殊,必须是市级以上或者连续五年从事公益活动,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不得提起。
(2)消费侵权的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梳理:消费侵权注意两个方面:①必须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省以上消协才能做原告
(3)法律授权的机关——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检查公益诉讼》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考点梳理:①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三个领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烈士人格侮辱侵权案件。②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三、公益诉讼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
生活中我们常见到的化工厂排污导致周边居民身患疾病,因网红食品不合格食用后致大量消费者身体损害,假药劣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相应的组织和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那么作为受害人个体,我们还能再提起诉讼吗?
考点梳理:
①前面提到,公益诉讼的主体,所以对于公益诉讼只能由特定的组织和机关提起,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②其次,若特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且裁判已生效,其他组织重新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③最后,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特定组织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基于环境污染、食品药品侵权的受害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抵押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解读】抵押权要注意关键字是不转移占有,例如张三向银行借款200万,并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银行,并不需要将汽车交给银行占有。其次是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变价并优先受偿。最后要注意,动产可以抵押,比如汽车抵押;不动产也可以抵押,比如房产抵押。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原因:土地所有权不私有)(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原因: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资料)(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原因: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原因:防止侵犯真正权利人权益)(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原因:所有权受限)(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解读】首先质权要注意关键字是转移占有,这就是质权和抵押权的第一个区别;同时也要注意质权人不能使用质押物。第二,只有动产和权利才能设立质权,换言之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这是质权和抵押权的第二个区别。做题的时候注意如果题目体现的是用房子设立担保,那这种担保物权肯定不是质权。
四、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解读】留置权最大的特点是债权人已经先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例如张三有一辆汽车坏了开去汽修厂维修,产生维修费60万,张三拒不支付维修费,则汽修厂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汽车迫使张三支付维修费,张三仍不支付,则汽修厂可以就该汽车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并就所得价款中的60万优先受偿。此例中可看到债权人汽修厂之前就基于维修合同占有了汽车,后又因该汽车产生了债务,汽修厂的债权与汽车有牵连关系,因此才可以成立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汽修厂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留置权,但抵押权和质权都是抵押人、质押人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约定产生,因此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强制措施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起到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保全相关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活动的干扰,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使犯罪的人受到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等作用,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侧重对于是否适用的简单考察,借以此篇梳理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二、分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是在罪轻或者病孕乳的情况下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下适用的。
(三)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拘留。
(五)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区别
(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在适用条件、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地点、应遵守的规定、折抵刑期等方面是不同的。第一,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第二,监视居住释义及立法意义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予以监视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在整个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减少羁押,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拘留与逮捕的区别
第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1.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2.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第二,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四、讲练结合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若王某经怀孕三周,且符合逮捕条件,则( )
A.可以监视居住
B.应当直接量刑
C.应当直接处罚
D.只能取保候审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故此公安机关不得直接针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及处罚,故B、C错误。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故此针对怀孕的妇女如果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即可采取监视居住亦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故此本题中D选项表述过于绝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