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
一、考情考点分析
在民法物权法法中,担保物权基本上属于考点。抵押权又属于担保物权的法定种类之一,在考察方式上多以选择题出现,考查抵押权的特点,可以抵押以及不得抵押的情形。
(一)考点解读
1.抵押权概念
抵押权是指主债权人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上享有的,在主债务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可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理解
(1)抵押物的提供者,即抵押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无需交付标的物。
(3)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3.不得抵押的情形
(1)土地所有权
(2)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
(4)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且办理异议登记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可、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注: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例如,以乡镇、村企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一并抵押。
4.可以抵押的情形
(1)建筑物和其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交通运输工具
(6)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二)要点总结
综合上述内容,抵押权中常考的点在于对抵押权的理解,和是否可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不需要转移占有,抵押权需成立书面形式抵押合同成立时,产生产生债权债务效力,自登记手续完成时,抵押权设立。公有物不得抵押,记住有例外。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可抵押。
二、牛刀小试
【多选题】关于抵押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抵押权的设立,需履行法定登记手续。
B.甲向银行贷款,以自己的汽车为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C.抵押权行使的前提需抵押人不履行已经到期的合法债务。
D.抵押权的设立无需以转移占有为前提。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对抵押权的理解。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效力抵押权自抵押登记完成时设立,A选项说法正确;个人合法的财产可抵押,甲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符合法律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满时,抵押人不履行,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C选项说法正确;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需交付标的物,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选择ABCD。
通过以上解读,相信大家对抵押权有了一定的认识,抵押权本质是做担保,保证债务能按时依法履行,当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也就因此而解除。由此我们不仅要知道抵押权的特征,会应对考试,更应该知道抵押权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最常见的,买车、买房等,都离不开抵押权。
《专利法》全新热点解读
热点解读一:新增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解析: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发明创造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情形,本条款的设置跟这次新冠疫情息息相关,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在公共利益面前,专利权也要为公共利益服务,兼顾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最大程度上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除了《专利法》以外,像在2021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新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规定,所以新增第一项是完全符合我们国家的当前实际情况的。
热点解读二: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解析:本条是对本国优先权的条件的规定。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后,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在该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在旧专利法中仅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享有国内优先权。本条明确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内优先权,加大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
热点解读三: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解析:
第一款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由10年延长至15年;第二款和第三款新增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发明专利授权审查中不合理的延误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几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均是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从实际申请到审批完成正式获得专利,如果审批时间过长会大大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提高专利权人的积极性。
第三款中新增了对药品上市审批的时间过长的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新增这一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对于新药上市审批时间过长,从专利权人的角度而言,药品研制的过程时间漫长,损耗大,成本高,拖延审批时间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与我国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的初衷相悖。
热点解读四:提高惩罚性赔偿的上限和倍数
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解析:本条被视为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第一,旧法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失的确定是有顺序限制的,但是在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获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提高到同一顺序,不再有先后顺序限制。赋予专利权人选择权。
第二,跟旧法相比,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和倍数,在确定赔偿数额上,酌定赔偿下限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而惩罚性赔偿最高达到5倍,极大提高了侵害专利权的打击力度。
第三,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在第四款中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但是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举证;如果不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额。
危险驾驶罪
一段飙车视频此前曾在网络热传。视频中,一男子单手开宝马,一路狂飙最高时速达256公里,途中还一度逆行、闯红灯。10月27日,嫌疑人卢某龙在江苏海门开发区某企业内被抓获。10月28日,卢某龙(男,32岁,上海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门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3日,法院一审以卢某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此案例中,涉及到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科目里的常见知识点: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接下来我们来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三、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满足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可能构成本罪,这四种行为分别是:(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此外,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因果关系考点汇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
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事实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且该实害结果是实行行为制造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法益侵犯危险的现实化时,就能肯定结果归属,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1】张某倒车未注意到车后的李某,倒车过程中碰到李某导致李某腿部表皮破裂,张某送李某到医院打破伤风针,结果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李某过敏死亡,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构成过失杀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解析:刑法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考虑的是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的死亡是由于过敏导致,过敏是因为注射了破伤风针,注射破伤风针是由于护士所为,所以李某的死亡和护士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护士构成过失杀人罪。不能考虑张某的行为和李某死亡结果的间接关系:张某如果不碰伤李某,就不会去医院,不去医院就不会发生后续事件。这就是间接关系,若考虑间接关系,则一个犯罪事件可能会牵扯到各种人事,这是不合理的。故本题答案为D,张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介入因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介入因素高概率导致结果发生,则原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切断,否则没有切断。
【例2】铁柱开车撞伤翠花,送医途中,遇到“马路杀手”青青老师驾车横冲直撞,二车碰撞后,翠花当场死亡,那么翠花死亡是否归属于铁柱的行为呢?
【解析】铁柱开车撞伤翠花,伤情严重根本不可能就救活的情况下,青青老师的驾车肇事行为只是提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阻断铁柱危险行为与翠花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仍然归属于铁柱。如果翠花伤情及时送到医院可以救治成功,因为青青老师驾车肇事行为导致翠花当场死亡的,那么死亡结果归属于青青老师